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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非税[2021]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1-30
实施时间: 2021-11-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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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08〕2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
  自202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独立学院)收取学费、住宿费应按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不再使用财政票据。为确保票据使用有序衔接,民办学校收费使用财政票据的期限截止至2022年7月31日。
  二、关于已申领财政票据的核销流程
  民办学校应按财政票据核销要求,认真清理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持空白票据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对已用票据存根,由民办学校在保管期满,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三、关于税务发票的申领流程
  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进行税务信息确认的民办学校,经实名认证后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信用等级和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发票种类、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
  民办学校申领发票后,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并依法依规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会同教育部门将文件精神通知到属地民办学校,并在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核销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积极引导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及时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
  (三)各级财政、税务、教育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平稳过渡。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11月30日

相关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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