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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资[2021]6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7-21
实施时间: 2021-7-21
法规类型: 黑龙江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2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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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省市(地)和省直党政机关主要责任指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已将加强公物仓管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为加快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全面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关于“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及临时配置资产调剂使用”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梳理闲置资产情况,分类纳入公物仓管理
  省直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初自检自查工作基础上,对查出的闲置资产进行梳理分类,其中适宜办公使用的资产,按照《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资〔2020〕59号)要求,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省级虚拟资产公物仓,促进闲置资产调剂使用;不适宜办公使用的商服房产等,要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加快资产盘活利用,避免闲置浪费,造成损失。
  二、完善资产信息,严格审核管理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提交资产纳入公物仓申请时,要在信息系统中补全资产相关信息,上传资产实物图片,确保反映资产情况的真实、准确,夯实资产管理基础工作。省直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申请,要及时审核,严格把关,确保闲置资产应入尽入。
  三、加强入仓资产管理和利用,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后,要继续承担保管维护责任;资产调剂前,仍要继续做好实物资产管护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使用。有资产配置需求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先通过资产公物仓选择。对有短期使用资产需求的,可从公物仓中租(借)用,使用后按期归还原产权单位。
  四、严肃纪律,加大浪费资产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省直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闲置资产公物仓管理工作,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对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闲置浪费国有资产行为的,依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资产入仓管理工作
  省直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于2021年8月30日前完成闲置资产纳入公物仓工作,并填写完成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对不适宜纳入公物仓的闲置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要逐项填报至《不适宜纳入公物仓管理的闲置资产情况表》(附件2),并说明具体原因和利用方式。省财政厅将适时对闲置资产利用情况进行核查。上述统计表由省直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加盖公章后,报送至黑龙江省财政厅,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zzc1113@。
  联系人:贾琳、韩依璇,联系电话:0451-53609615;软件公司联系电话:0451-53637332。
  附件:
  1.推进闲置资产进入公物仓工作情况统计表
  2.不适宜纳入公物仓管理的闲置资产情况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1日

相关附件:
1.推进闲置资产进入公物仓工作情况统计表.xls    
2.不适宜纳入公物仓管理的闲置资产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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