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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资[2021]9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10-22
实施时间: 2021-10-22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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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净化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12号)部署,现对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开展自查工作,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各资产评估机构应组织做好自查工作,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评估师挂名或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行为;
  (二)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程序履行、评估专业人员委派、评估报告内部复核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三)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存在单个资产评估师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5名、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30名、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近三年来资本无序扩张、法人股占比超过30%等情形;
  (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领取营业执照、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等监管信息;
  (五)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是否存在通过网络平台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
  (六)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
  二、自查应报送的材料
  自查结束后,资产评估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向省资产评估协会提交以下自查材料:
  1.自查报告;
  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3.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股东(合伙人)出资情况表;
  4.《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表》(附件4);
  5.资产评估师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6.社保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机构本年度为资产评估师缴纳社会保险费流水原件;
  7.人事档案存放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师近一个月内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银行出具的资产评估机构本年度每月为资产评估师发放工资的流水(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应提供资产评估师领取工资的签字单);
  9.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
  10.《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明细表》(附件5)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11.自查发现资产评估师挂名或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行为的,应提交《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注销登记申请书》(附件6)、资产评估机构汇总后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注销登记汇总表》(附件7)和资产评估师印鉴。
  三、工作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将本通知内容及时通知每位资产评估师,同时按照要求对本机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未按时报送自查材料等行为的,省资产评估协会将对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给予行业惩戒。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应于10月29日前将自查材料整理后装订成册报送至省资产评估协会,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自查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梳理分析,开展检查工作。依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公开检查处理结果。
  邮箱地址:zhangyf@。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资产监督管理局 0451-53631695;
  省资产评估协会 0451-84280105。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12号)
  2.自查报告模板
  3.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4.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表
  5.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明细表
  6.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注销登记申请书
  7.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注销登记汇总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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