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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规[2022]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3-25
实施时间: 2022-3-25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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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5日

  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制定如下措施。
  1.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中小微企业2022年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对加工贸易企业暂免征收内销税款缓税利息。(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天津海关)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3.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按规定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已缴纳入库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6.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政策,将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1%政策延续至2023年7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国家部署,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比例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最高提至9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7.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
  8.运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扩大融资服务,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线上申贷快速放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渤海银行等有关金融机构)推广“智慧小二”金融服务平台,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随借随还类信用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会同天津银行等有关金融机构)
  9.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银团贷款除外)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支票、本票等部分票据业务收费。(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10.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入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OTC)挂牌展示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种子企业挂牌展示的费用给予补助。对在库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的融资贴息贴保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11.对企业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耗总量控制。对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的企业给予用能优先保障;对单位能耗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给予用能总量保障;对符合产能置换政策的项目给予用能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对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示范单位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12.缓解旅游业经营压力,积极推进使用保险代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继续实施按8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
  13.对在本市举办展期3天以上(含3天)的展览主办单位给予资金补贴,对展览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至10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含)至20万平方米以及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分别给予每万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12万元、15万元资金补贴(室外展览面积按50%折算计入展览总面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鼓励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15.园区内符合详细规划的产业用地,依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提规划条件,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15个工作日内报批出让方案;园区产业用地的用地性质可在工业、物流仓储、其他商务用地间按程序转换,规划指标可在基准指标内按需确定,均视为符合详细规划。(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有关减税降费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13、12、4、11、8、14号,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8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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