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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府发[2021]15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1-12-22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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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
  (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70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20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专款专用。
  三、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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