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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人社办发[2021]96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1-12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145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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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市)县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2021年缴费基数按下限3416元/月、上限18630元/月执行(见附件1)。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含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职工)已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已离职职工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应当由原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并由用人单位及职工足额缴纳;其中已变更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自2021年11月1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缴费基数按新确定的缴费标准执行(具体缴费档次见附件2)。灵活就业人员在2021年底前可自愿选择补足当年已缴费标准的差额或提高缴费档次,逾期不再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按政策规定补缴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新确定的缴费标准补缴。
  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自2021年11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21年缴费基数按下限3726元/月、上限18630元/月执行(见附件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2021年1月至11月10日间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间有差额的不再进行补差核定。
  附件:
  1.2021年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2日
  附件1
  2021年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险种

单位

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缴费基数

下限(元)

月工资收入介于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

缴费基数

上限(元)

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16%(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2%)

8%

3416

实际工资收入

18630

失业保险

0.6%

0.4%

3726

实际工资收入

18630

工伤保险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5

3726

实际工资收入

18630


  附件2
  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档次

缴费比例

月缴费基数(元)

月缴费金额(元)

一档

20%

3416

683.2

二档

3726

745.2

三档

4968

993.6

四档

6210

1242

五档

9315

1863

六档

12420

2484

七档

15525

3105

八档

18630

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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