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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海关关于继续做好优化疫情防控期间收发货人协助查验方式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大连海关公告2022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大连海关
发文时间: 2022-1-19
实施时间: 2022-1-19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2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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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24号公告)精神,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为继续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委托协助查验”。收发货人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并由其提供加盖“收发货人公章”的委托书到场协助查验。
  (二)“不到场协助查验”。收发货人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隶属海关联系人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各隶属海关专门用于接受企业相关邮件、反馈材料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其中,收发货人在收到查验通知后,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邮件名称参照“XX企业关于报关单XX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的声明”格式,邮件内容需包括加盖“收发货人公章”的声明扫描件并提供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发送“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声明”邮件时一并向海关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
  三、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四、收发货人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或“单一窗口”标准版“免于到场协助查验”模块提交申请,接收海关受理情况回执。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20年2月发布的《大连海关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优化收发货人协助查验方式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大连海关查验免于到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xls
  大连海关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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