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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2021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资发财评[2021]102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12-10
实施时间: 2021-12-10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4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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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做好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掌握国有资产布局结构与运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国资委研究制定了《202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是贯彻《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等要求的重要基础,也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重要数据来源。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流程,统一工作标准,准确界定统计范围,认真分析填报统计类指标,提升数据填报质量。
  二、《202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由各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填报。中央部门管理的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编制集团合并报表,其中:集团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直接填报本套报表;集团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应在做好会计科目分类及财务报表转换工作的基础上,按规定填报;集团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和境外机构,应按照境内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及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填报。同时,严格执行新修订会计准则有关工作,做好相关会计科目转换和2021年财务决算报表期初数核定等工作。
  三、各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22年5月10日前报送国资委。具体报送内容及要求:
  (一)2021年度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情况分析,依次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2021年度本部门汇总报表、所属一级企业合并报表及各级子企业分户报表电子文档。
  四、为便于各部门和企业填报,本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发送)加挂了与财政部《2021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提取和自动生成功能,供参考使用。各部门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联系。
  国 资 委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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