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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3-15
实施时间: 2022-3-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9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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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重新核定的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见附件)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0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重新核定的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3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目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对2021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2021年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标准,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扣除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2021年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附件:
重新核定的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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