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规[2019]4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9-12-16
实施时间: 2020-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8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病残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病残津贴:
  (一)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
  (二)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
  二、病残津贴月标准按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的105%确定)。
  病残津贴标准根据领取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我省参保人按以下办法确定病残津贴的待遇领取地。
  (一)只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
  (二)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申领病残津贴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及其相关配套政策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我省申领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为我省最后参保地。
  四、病残津贴停发、续发与补发参照基本养老金停发、续发与补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不得在不同地区同时享受病残津贴,也不得同时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六、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由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方式定期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七、参保人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恢复劳动能力继续就业的,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从重新缴费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
  八、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
  九、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死亡的,由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按规定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十、病残津贴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被鉴定人个人承担。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次月起发放病残津贴。具体经办规程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镇 闽政办[1998]95 1998/6/19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 川人社发[2011] 2011/8/15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 云劳社办[2008] 2008/3/26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2022/7/13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赣人社发[2022] 2022/6/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 桂政发[2009]1号 2009/1/8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赣人社发[2022] 2022/7/20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兵团级 新兵发[1998]39 1998/3/1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政字[2014]11 2014/2/2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豫人社[2018]41 201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