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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片区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规[2022]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2-20
实施时间: 2022-7-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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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和国家关于规范省级统筹的要求,为科学动态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片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片区划分。其中,广州市、深圳市和省直为第一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为第二类片区,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为第三类片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为第四类片区。
  二、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各片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分别按本片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本片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所在片区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具体数值另行公布。
  三、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2月20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片区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和国家关于规范省级统筹的要求,为科学动态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片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片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一)国家有关缴费基数下限的要求
  2019年以来,国家要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省份,要逐步提高至60%,并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二)我省有关安排
  2017年以来,为了适应各地工资水平差异大的实际,在争取国家支持后,参照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四类片区的做法,将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也划分为四类片区。即第一类片区为省直、广州和深圳,第二类片区为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第三类片区为汕头、肇庆,第四类片区为其他11个地市。
  其中,惠州、江门两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属第三类片区,但两市从当时本市的实际情况出发,申请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缴费基数下限调整至第二类片区。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当前,全国范围内的散发、突发疫情依然存在,部分行业至今未能从疫情影响冲击中恢复,生产经营面临巨大压力。为尽可能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四类片区设置,其中参照惠州、江门两市在最低工资标准片区中的归类将两市调整为第三类片区。
  (一)关于片区的调整
  从2022年7月1日起,将惠州、江门由第二类片区调整为第三类片区,其他地市保持不变。即第一类片区为广州市、深圳市和省直,第二类片区为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第三类片区为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第四类片区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
  (二)关于片区调整的时间
  按社保年度调整片区下限,即从2022年7月1日起。
  (三)关于调整后片区缴费基数下限的计算
  2022社保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各片区缴费工资下限按照新的片区划分计算并执行。计算方法维持之前的不变。即,各片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分别按本片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本片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所在片区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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