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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规[2022]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1-15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1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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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水利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授权,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按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的0.5‰进行征收)。
  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属期),对注册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含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的企业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关于暂停征收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综〔2015〕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提出,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发布;2021年已缴纳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退库。
  四、一个年度内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或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金)30%(含)以上的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的企业除外)可免缴该年度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填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享受优惠。留存备查资料为有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能够说明具体情况的资料等),税务机关将对享受优惠情况适时开展后续管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水利建设,积极支持水利事业发展。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七、以上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月15日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通知》规定的政策进行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21年6月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1〕10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原有征管规定继续征收,截止日期另行明确。其中: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所属期)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2年起,按1‰进行征收。
  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在蔓延,经济复苏艰难,部分企业存在流动资金紧缺,融资成本较高,利润较薄等问题。
  (二)依据
  2020年12月《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四项减免优惠政策:
  (一)对所有征收对象减半征收。
  为保障市场的公平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所有征收对象继续实施普惠性政策,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免征。
  为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企业投资,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加快自贸试验区内产业集聚和发展,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所有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对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施免征政策。
  加快推进我区电子商务发展,继续对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及其所属电子商务贸易服务企业名单,名单范围内企业可以免征。
  (四)对困难企业实施免征政策。
  为帮助经营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制订困难性免征救济措施,允许一个年度内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金)30%(含)以上的企业申请免缴当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此外,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目标,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的企业不予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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