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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函[2022]4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3-17
实施时间: 2022-3-17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1038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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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等)。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1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分所印章。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五、相关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报备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同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报备材料,确保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经营场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分所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需在变更备案事项完成后再进行年度报备。省财政厅将对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报备材料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登记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有误,将退回会计师事务所重新上报。
  (三)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备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我厅将责令限期补报、进行约谈并组织核查;对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我们将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相关规定处理。
  报备期间,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报备单位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联系电话:027-67818765、027-67818763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湖北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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