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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资发财评[2021]97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3-15
实施时间: 2022-3-15
法规类型: 企业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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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更好服务中央企业发展改革监管党建工作,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2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新修订会计准则
  按照财政部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4个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等6个会计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新修订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做好科目转换等工作,认真核定2021年财务决算报表期初数,有关核定调整情况应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予以披露。
  2020年末,财政部、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明确了三种可推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情形。各中央企业如存在推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情况,应在财务决算备案报告中说明原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详细披露。
  二、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各类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一是厘清子企业户数和股权结构,开展户数清理,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不得存在应纳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不得以停业整顿、股权清理等原因将子企业剔除合并范围。二是统一集团内同行业子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新兼并重组的子企业要及时做好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衔接,规范新要素、新业务和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得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人为调节利润。三是严格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不得跨期确认收入和结转费用,规范确认代理贸易业务收入,不得通过虚构交易、循环交易等方式人为做大收入规模。四是规范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通过公允价值计量、资产重分类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或转回等方式人为调节利润。五是规范期初数调整,确因合并范围变化、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等调整期初权益的,应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逐项披露调整内容、金额及原因等。六是加强境外子企业决算管理,认真梳理单位户数、银行账户、外币资产、外派人员等基本情况,按要求规范编制决算报表。
  三、提高统计数据填报质量
  财务决算不仅涉及财务会计信息,而且涉及大量非财务类统计指标,各中央企业要深入贯彻执行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工作要求,依法合规准确统计各类非财务数据。一是进一步规范研发(R&D)经费投入统计口径,对照《关于印发<研究与试验(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9〕47号)规定,集团公司要统筹界定研发活动,明确研发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具体项目,统一各级子企业的填报口径和标准,有条件的重点行业可共同研究制定研发经费投入统计的行业操作规范。二是认真梳理表外业务,建立资产台账,加强业务管理,动态监控表外风险状况,严防表外业务风险倒灌。三是按照《关于开展应收款项和存货分类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19〕43号)要求,梳理应收款项、存货状况,严格分类标准,如实统计分类。四是基本情况表(企财08表)和人力资源情况表(企财09表)等表格涉及大量非财务类统计指标。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统计数据核查核验工作力度,认真研究指标填报要求,特别是高度关注“本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贡献总额”等指标,确保各类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合理性。
  四、强化问题整改长效机制
  各中央企业要以财务决算工作为契机,针对巡视、审计和各类检查发现的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问题,坚持“整改全覆盖、问题零容忍”的原则,分类制定可量化、可检验的整改方案,持续加大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一是建立整改问题清单,对各类检查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逐项分解,分类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逐项明确整改单位及责任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实行对账销号。二是不断完善整改工作推进体系,强化整改过程的监督管控,定期跟踪整改进展,评估整改成效,严格督查和验收;开展各类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特别是未完成整改的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整改。三是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对整改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对普遍性问题要分析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等深层次原因,研究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推进改革的措施,形成一批行之有效的制度成果,加大制度执行的跟踪和检查力度,切实堵塞管理漏洞。
  五、加强财务决算工作组织和成果应用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审计质量管控,将财务决算与各专项任务紧密结合,深入开展分析、评价、对标等工作,充分发挥财务决算的决策支撑作用。一是加强财务决算工作组织。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决算组织机构,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组织责任,开展培训布置,加强工作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加大审核力度,确保程序规范、标准统一、口径明晰,运用智能化、集成化、信息化手段,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决算工作质量和效率。二是强化决算审计质量管控。规范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及时更换调整资质、数量和审计年限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集团公司应对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对中介机构整体审计质量进行评估。三是深入挖掘决算管理价值。结合决算编制,全面分析企业盈利水平和盈利能力,对表对标成本费用管控目标,认真总结提质增效、亏损治理、“两金”管控等工作,评估措施成效,为进一步做好管理提升、推动企业平稳运行提供参考和借鉴。四是做好各类风险评估与监测。认真排查资金管控风险,高度关注信托产品、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持续关注PPP、融资+工程总承包等业务风险,全面清理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风险业务,清查融资担保业务,加强经营困难企业、高负债企业、资金链紧张企业的债务风险评估,全面梳理境外单位风险,突出问题导向,研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切实做好各类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六、按时报送财务决算相关报告
  (一)请各中央企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财务决算备案报告及电子文档报送国资委,备案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合并范围重大变化、影响当期损益或权益的重大事项、中介机构选聘情况等。
  (二)请各中央企业于2022年4月20日前将本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和所属子企业分户报告报送国资委。
  1.企业集团应当报送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含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下同)、财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以及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审计情况说明的纸质文件(一式两份)与电子文档,其中纸质的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此外,集团合并层面应当填报财务决算报表软件中的会计附注相关表格,有条件的二级子企业(重要子企业)也应填报会计附注相关表格。
  2.企业集团所属全部级次子企业均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电子文档,其中:集团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及所属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如上市公司、金融子企业等)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电子文档;其他子企业和重要区域性分公司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电子文档,有条件的企业可要求全级次报送财务报表附注等材料的电子文档。
  3.企业集团应当将报送财政部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主附表,随财务决算报告抄送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各企业在报表编制、软件操作和数据报送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联系。
  附件:1.202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2021125)
  2.202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20211125)
  3.2021财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20211125)
  4.财务决算专项说明(20211126)
  5.财务情况说明书(20211124)
  6.2021年度中央企业监管工作报表
  国资委
  2021年12月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02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2021125).pdf    
2.202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20211125).pdf    
3.2021财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20211125).pdf    
4.财务决算专项说明(20211126).pdf    
5.财务情况说明书(20211124).pdf    
6.2021年度中央企业监管工作报表.pdf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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