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1-28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19 1992/4/3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 2024/10/14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 粤价[2010]42号 2010/3/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1]11 2011/1/29
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府发[2002]9号 2002/2/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清 内财非税[2009] 2009/3/1
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98号 2013/1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沪财预[2014]14 2014/12/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苏财综[2012]1号 2012/1/20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 201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