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1-28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3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 2004/2/1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辽价发[2008]12 2009/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 沪财税[2018]62 2018/1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5/8/21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陕价行发[2013] 2013/9/17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 琼价费管[2013] 2013/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2]25 2012/2/29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3/12/12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 京财预[2000]16 2000/10/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 京财综[2015]21 201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