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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科发才[2022]2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2-3-4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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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第一批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4日

  附件
  “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
  (第一批)

  一、科普仪器设备
  1.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
  2.光学天象仪。
  3.高速摄影机。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以下简称《税则》)8518.2200,8518.4000,8518.5000,8521.9019,8525.8011,8525.8031,8528.6210—8528.6990,9005.8010,9007.1010,9007.2010,9010.6000。
  二、科普展品
  1.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
  2.化石、标本、模型。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1—49.03,49.05,9705.0000,9706.0000,“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三、科普专用软件
  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7.0090,84.71,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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