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3-9
实施时间: 2022-3-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24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做好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号)要求,现就我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以下简称“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受理全区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具体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51号(邮政编码:850000,联系电话:0891—6466954,收件人:田东梅)。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申报表单:一是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载服务”栏目下载;二是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3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第一批从事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 京地税企[2001] 2001/12/26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我省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 豫注税协发[202 2024/3/26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2018/4/1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鄂国税函[2008] 2008/1/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粤国税发[2008] 2009/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 广州市国家税务 2011/4/1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厦地税发[2013] 2013/1/28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辽国税函[2011] 2011/12/3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青地税发[2006] 2006/11/2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居民企业 深圳市国家税务 2016/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