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2-25
实施时间: 2022-2-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5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不再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应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电子税务局年度纳税申报功能将于2022年3月1日开通,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即可进行申报。
  三、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
  四、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及填报讲解视频,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青税书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培训”或青岛税务公众号“微课堂-青税微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培训”在线观看。其他汇算清缴未尽事宜或疑问,企业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线上互动培训、税企沟通平台、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2月25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清单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1年修订);
  2.财务报表;
  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5)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A200000),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2.财务报表。
  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年度纳税申报或者以数字证书方式提交相关涉税资料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或者相关涉税资料的纸质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的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次年5月底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了让纳税人知晓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求及变化,保障纳税人快捷、便利、准确履行申报义务,稳妥有序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汇算清缴范围为居民企业以及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是明确汇算清缴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前。
  三是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明确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相关涉税事项资料。
  四是对汇算清缴中的申报表修订以及培训视频下载途径、电子税务局申报功能上线时间、纳税咨询渠道进行了说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 深国税发[2009] 2009/5/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 2012/2/2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规 黑地税发[2010] 2010/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 2009/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 深国税发[2000] 2000/1/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 吉地税函[2009] 2008/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豫国税函[2008] 2008/3/1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 沪国税所[2013] 2013/4/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2011年度 沪国税所[2011] 201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