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2-3-2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10.12”专案支 粤国税函[2004] 2004/1/1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 鲁地税发[2009] 2009/5/1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 粤国税函[2004] 2004/3/2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 京财税[2009]10 2009/5/2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通过省政府 川国税发[2007] 2007/4/16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 闽财税[2011]98 2011/12/2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 浙地税函[2004] 2004/1/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财 2023/5/2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财 2021/12/29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民 赣财法[2012]77 201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