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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办[2021]5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1-12-19
实施时间: 2021-12-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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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9日

  广东省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三年行动计划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聚焦“双区”建设,紧扣“1+1+9”工作部署,围绕构建全省统筹、全域协同、全链条衔接的改革生态和工作格局,全面攻坚商事制度改革,服务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到2023年底,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更加健全,市场准入更加便利,涉企经营许可精简,市场退出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活力充分释放。
  一、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
  (一)深化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借鉴国际商事登记通行规则,总结广州南沙试点经验,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推广商事登记确认制,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加快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特区立法,完善制度设计,厘清政府和企业的权责边界。(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准入规则衔接。发挥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示范引领作用,实施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探索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和“极简审批”改革,建立高度便利的市场准入制度。争取国家支持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以更大力度推进告知承诺制。推动商事登记“银政通”服务向港澳地区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拓展,实现商事登记服务前移、离岸受理、远程办理、跨境通办。推进粤港澳三地企业登记信息共享、资质互认。解决港澳投资人实名认证、电子签名和电子证照应用堵点难点。(省大湾区办、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智能化水平。建立企业名称统一技术规范、名称文书规范,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升近似名称分析和识别能力。实现名称库与商标、知名企业等数据库的互联共享,丰富告知提示内容,强化知名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权保护。探索建立企业名称争议网上调解机制。(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进一步放宽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限制。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细化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措施,依法允许企业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住所申报承诺制。建设统一标准地址信息库,推广应用标准地址编码和地址名称,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联共享,在线核验比对住所信息,免于提交租赁协议、房产权属证明等文件。(省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实行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目录,申请人自主选择规范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拓展经营范围关联应用,通过主题式套餐、经营活动许可审批指南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加明确、规范、透明可预期的服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探索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完善注销登记制度,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探索实施强制退出。探索扩大歇业备案的适用情形。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优化注销办理流程,实行注销登记全程网办。探索建立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注销清税“承诺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文件。企业申请税务注销后,税务机关未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或者未将结果告知企业,企业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企业债务及税收清缴承担清偿责任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登记注册便利化规范化改革
  (八)推动企业开办便利度进入国际前列。对标最好最优,减环节、压时限、降成本。在全省将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公章、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5个环节整合为1个环节,实行全流程“一表申请、一网通办、一天办结”。推动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免于收取企业刻制公章费用,实现企业开办“零收费”和“一窗通取”。(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提升“一网通办”效能。提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和粤商通移动端使用效率,增强企业获得感。“一网通办”平台全面整合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高频事项,实现在线填报、审批、发证等全程电子化管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功能,推行全程无纸化登记。进一步拓展电子签名、电子证照在“政务+商务+金融”等领域的应用服务。(省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行智能导办。全省统一业务规范,建立业务知识库、问答库,并定期调整更新。开发完善智能导办功能,通过5G通信、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为企业提供人工智能客服、远程视频、共享屏幕等导办服务,实现全程业务指引。(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一)推行智能审批。适应智能审批要求,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地址信息标准化、申请文书格式化,统一审批规则,推动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拓展智能审批应用场景。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实现“多模式自主申报、多方位智能审查、多形式确认核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二)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制定商事登记“跨省通办”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优化拓展“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湾区通办”等服务模式,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备案事项“跨省通办”,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三)全面推进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标准化。推进市场监管统一许可审批系统建设,全省统一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全面规范登记注册和许可材料文书、条件、审批流程、政务公开、办事指南等。建立全省统一、覆盖线上线下的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服务标准体系。(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深化涉企许可制度改革
  (十四)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部署安排,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审批改革,进一步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实现准入准营同步提速。加大改革力度,逐步取消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努力实现“零许可”。(省司法厅、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开展“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将涉企审批服务供给从部门划分改为按企业需要灵活组合,推行高频办证事项与办理营业执照等按需组合“一次申办”、智能导引“一表申请”、并联审批“一键分办”、证照信息“一码展示”,推动审批服务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实现“准入即准营”。(省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商事制度改革配套监管措施
  (十六)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被股东”“被法人”等登记违法行为。提升登记注册审查核查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增强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识别能力,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份或签名、填报虚假地址等骗取企业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动市场监管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虚假登记和异常登记行为。建立虚假登记“黑名单”,将虚假登记的中介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录入数据库,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加强预警监测,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省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理清监管责任。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全面梳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省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健全市场主体自主公示监管机制。加强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每年按照规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九)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管。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建立健全申请人事先承诺、企业名称争议事后快速处理制度,探索建立不适宜名称强制纠正制度。加强住所申报承诺信息监管,对信息申报承诺不真实的行为,强化信息公示和失信惩戒。(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鼓励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强化告知承诺事项核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度、靶向性。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推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工作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场监管局要主动加强与各项任务负责单位沟通协调,强化督查督办,推动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要多措并举,将政策措施宣传到企业,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推动市场主体登记数据互联互通。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完善省市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功能,强化市场主体登记数据、电子证照等服务能力。实现全省范围内政务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高效、便捷、安全共享。加强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互通,强化与国家垂直系统的级联,推动与相关兄弟省市的数据共享。
  (二十三)夯实改革法治支撑。本行动计划各项改革举措,涉及调整执行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或国务院授权后方可实施。法律法规未就相关内容作出规定的,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等完善制度设计。推动修订《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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