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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营商环境办[2021]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8-30
实施时间: 2021-8-30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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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春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中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精神和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视频会议部署,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执法行为,营造法治化、规范化行政检查执法环境,切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行政检查及基于行政检查开展的行政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统称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
  2020年,省政数局、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厅在四平市联合开展了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试点,研发建设了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系统(“我要执法”手机APP),作为辅助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移动监管工作的平台,与国务院“互联网+监管”系统、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等平台进行无缝衔接,具有检查执法事项管理、数据统计分析、执法记录追溯等功能,通过数据共享、数据比对和数据分析,能够有效提升行政检查执法质量,降低行政成本,倒逼行政检查执法人员规范行为,提高企业和社会满意度。
  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的范围
  参照全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除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等不确定被检查对象的检查执法外,其他行政检查执法都要纳入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
  三、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的流程
  在开展行政检查执法前,行政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系统(“我要执法”手机APP)选取检查事项,对检查依据、市场主体名称等信息进行备案;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对拟开展的检查实行“电子亮证”“电子亮单”,被检查对象通过扫码确认检查事项和检查人员信息。检查过程中,可利用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系统对检查情况录像或拍照,进行电子留痕,以备事后复查、复核。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对象通过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系统对检查过程、处理结果等进行评价,从而形成行政检查执法全过程、全链条电子留痕。
  四、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梳理确认行政检查执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检查执法单位要对标国务院“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清单,认领行政检查执法事项,进一步补充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中的检查事项清单;对暂不纳入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的事项,各单位向本级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提出原因,汇总报送到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统一研究并列入暂缓实施事项清单。
  (二)积极组织部署运行系统。各地各行政检查执法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尽快组织本单位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下载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系统(“我要执法”手机APP),并做好系统运行适配工作。
  (三)切实做好基本信息录入工作。各级行政检查执法单位要将本部门现有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检查执法事项信息录入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系统;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快本级行政检查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件审核工作,坚持完善一批更新一批,及时更新完善执法人员库。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9月1日起,全省全面启动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各地接到通知后,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系统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指派专人负责,保证行政检查执法备案工作扎实稳妥、有序推进。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在被检查对象中广泛宣讲,消除顾虑。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在全省范围内全方位开展宣传,做到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应知尽知。
  (三)做好动员培训。各地各部门要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采取多种形式,召开动员会,举办培训会,做好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系统操作讲解、演示和答疑工作。
  (四)严肃监管纪律。对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应用智能管理系统备案实施检查的,由营商环境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社会影响及危害程度,提请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将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工作纳入全省营商环境考核评价。
  (五)及时反馈问题。各地各级行政检查执法单位在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本级营商环境管理部门反馈,汇总到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集中研究解决。
  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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