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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证监局关于做好2022年辖区公司债券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证监发[2022]12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3-1
实施时间: 2022-3-1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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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金融委相关会议精神,落实证监会系统2022年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督促北京辖区公司债券相关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切实防控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提升辖区公司债券市场服务首都实体经济能力,确保辖区债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22年辖区公司债券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辖区公司债券发行人
  (一)树立长期发展意识,合理利用公司债券市场融资
  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已成为辖区企业筹措中长期资本的重要渠道。辖区发行人应树立长期发展意识,遵守财经纪律、珍视公开市场信用,维护和积累自身良好声誉,坚决杜绝欺诈造假、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做市场的长期参与者和建设者。关注交易所债券市场改革创新动态,加深对基础设施REITs、科创债、碳中和绿色债、短期公司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数字资产证券化等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理解和运用,围绕公司发展需求和偿债能力实际,合理利用公司债券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
  (二)加强债券市场法规学习,努力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债券市场目前处于发展过程中,新的规章制度、自律规则陆续推出。辖区发行人应加强对债券市场法规学习的重视程度,系统学习新《证券法》、新《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等法规文件,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积极履行临时信披义务;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制定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核算,全面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三)严格履行偿付义务,防范化解债券违约风险
  辖区发行人应恪守财经纪律、珍惜公开市场信用,提前做好资金筹划,充分重视流动性管理,保证公司债券本息的按时偿付,加强与债券持有人沟通协调,至少在债券到期或回售前一个月明确偿付方案;按规定或约定完成债券付息、回售与兑付,避免发生实质违约或技术性违约;坚决杜绝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如存在兑付困难或不确定性的,应制定风险预案,尽早通过与债券持有人协商不回售、展期、置换,处置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债转股等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并及时向我局及受托管理人报告。
  (四)积极开展自查工作,梳理上报问题风险
  截至4月30日有存续债券的发行人应按我局要求开展债券业务自查工作,逐项填写自查工作底稿(附件1),并形成自查问题汇总表(附件2),于5月15日之前将自查工作底稿及自查问题汇总表加盖公章后的电子版材料(扫描版及EXCEL版)发送至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公共邮箱。
  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行人应及时整改;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及时通报受托管理人并报告我局。发行人在自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如情节轻微并及时采取了整改、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追究;如情节严重,但及时采取整改、补救措施,可酌情从轻处理;对拒不自查、不认真自查、按期未能完成自查的发行人,及对于自查过程中未能如实反映情况、刻意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我局将在后续的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并从严处理。
  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提高政治站位,服务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北京作为首都,总部经济优势突出,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约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各证券公司应抓住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机遇,积极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和“两区”建设;结合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方向深入挖掘企业需求,盘活存量资产,推介适合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积极推动基础设施REITs、科创债、碳中和绿色债、知识产权及数据资产ABS等创新品种落地北京,服务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未来两年是北京辖区公司债券市场到期偿付高峰,风险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各受托管理人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北京作为首都的特殊地位,以高度的责任心开展各项工作,自觉维护辖区市场良好生态。
  (二)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受托管理质量
  各证券公司要认真学习领会新《证券法》精神,学习《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在债券发行注册制的新形势下,坚决摒弃“重承销,轻受托”思想,加大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的人员和资金投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受托管理规范化水平,适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局面。加强对发行人债券法规相关培训,在存续期管理中提升发行人合规意识,强化对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债券付息回售兑付等节点和事项的管控,协助发行人做好自查工作。我局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仍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受托管理人执业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一并追责。
  (三)做好风险摸排工作,防范化解债券违约风险
  各受托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沪深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完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多方式、多渠道开展信用风险监测、分类和排查工作,聚焦房地产、城投、大型企业集团等主要风险点,重点排查监测大体量发行主体、弱资质民营企业、债券二级市场价格异动、受疫情影响严重主体的违约风险。加大对公司债券信用风险摸排的频次,提前一个月摸排监测即将到期或回售债券的兑付资金落实情况。
  (四)加快违约债券处置,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受托管理人应严格遵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相关要求,充分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积极协同各方开展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主动采取多种救济措施,包括要求发行人追加增信措施和作出偿债安排、灵活推动流动性支持、采取财产保全、引入战略投资者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发行人破产等方式,分类施策推动风险处置化解,及早推动风险出清;及时向证监局报送风险处置进展情况。认真学习《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发挥受托管理人风险处置职责。同时,按照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精神,在相关主体风险处置过程中,探索加入金融债委会并发挥积极作用。
  (五)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加强与辖区监管局业务沟通
  1.每月报送公司债券偿债资金落实情况排查表。继续按照《北京证监局关于做好2021年辖区公司债券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4月份起,各受托管理人应逐月填写下个月北京地区到期或回售的公司债券偿债资金落实情况排查表(附件3),逐一排查并明确兑付资金落实情况及来源,并于每月20日前向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邮箱报送加盖公章的公司债券偿债资金落实情况排查表扫描版及EXCEL可编辑版。
  2.持续报送重点发行人名单及档案。继续按照《北京证监局关于做好2021年辖区公司债券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受托管理人应持续排查存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通过风险排查识别重点关注发行人并确定重点发行人名单,并及时向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邮箱报送加盖公章的重点发行人名单(附件4)和重点发行人档案(附件5)扫描版及EXCEL可编辑版。
  3.全面摸底并跟踪公司债券发行人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如遇重大事项向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邮箱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4.报送北京证监局重大事项报告单(附件6)和半年度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严格落实《北京证监局关于加强辖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监管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7〕83号)相关要求,在重大事项发生3日内向我局报送《北京辖区公司债券发行人重大事项报告单》,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半年度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
  5.加强日常业务沟通,可通过电话、微信工作群、邮件等方式与我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交流。我局将密切关注受托管理人履职尽责情况,对于未落实报送要求的,在日常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并结合现场检查严肃追责。
  特此通知。
  附件:
  1.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工作底稿
  2.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问题汇总表
  3.公司债券偿债资金落实情况排查表
  4.公司债券重点发行人名单
  5.公司债券重点发行人档案
  6.北京证监局公司债发行人重大事项报告单
  (通过我局外网www.csrc.gov.cn/pub/beijing通知公告栏目自行下载电子版)
  联系人:杨凯文,电话010-88088036
  苏慧,电话010-63211403
  综合业务监管处邮箱:bjzonghe@csrc.gov.cn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3月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022年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工作底稿.xls    
附件2.2022年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问题汇总表.xls    
附件3.公司债券偿债资金落实情况排查表.xlsx    
附件4.公司债券重点发行人名单模板.xlsx    
附件5.公司债券重点发行人档案模板.docx    
附件6.北京证监局公司债重大事项报告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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