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深化支持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2-28
实施时间: 2022-2-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9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委会同市有关单位起草了《关于深化支持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通过传真和邮件反馈我委,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征求时间自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8日。
  衷心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深化支持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传真:23142013? ?邮箱:sfzggwzhc@tj.gov.cn
  2022年2月28日

  附件
  关于深化支持市场主体促进经济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增长,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减税降费减负担
  (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部署,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以下税费减免政策延续执行至2023年底: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相关防疫产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税收支持。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6个月。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全面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政策。按照国家部署,中小微企业2022年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暂免征收缓税利息。加快企业出口退税事项全环节办理速度,2022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天津海关)
  (三)助力服务业困难领域加快恢复。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针对交通客运、旅游、餐饮、零售等特殊困难行业加大支持力度。落实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缓解旅游业经营压力,探索运用质保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继续按8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引导餐饮、零售、旅游等行业加强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支持金融机构运用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数据,对上述行业企业发放更多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四)鼓励房租减免。按照国家部署,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产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向最终租户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引导法人银行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租金贷”,缓解承租压力,提高资金周转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严格涉企收费规范管理。巩固本市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等领域违规收费治理力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援企稳岗保用工
  (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政策。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1%。(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国家部署,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
  (八)加强人才培养与供需对接。开展就业体验活动,组织高校毕业学年学生观摩先进制造、智能制造等中小微企业,鼓励留津就业。建立重点缺工中小微企业清单,对集中缺工50人以上的重点中小微企业落实服务专员,“一人一企、一企一案”帮助解决用工问题。(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畅通物流运输提效率
  (九)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通过海滨高速公路永定新河站和临港站、京津高速公路北塘站、京津塘高速公路塘沽站、津晋高速公路塘沽站等5个收费站之一并经确认进出天津港的合法装载的特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国V排放标准车辆实施8折优惠,国VI排放标准车辆实施2折优惠,新能源车辆(电动汽车和氢能燃料电池汽车)免收通行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十)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一)降低物流运输成本。推动快递企业适应制造企业需求,提供入厂物流、线边物流、逆向物流和仓配一体化、订单配送等快递物流服务,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金融支持增活力
  (十二)精准支持重点产业链。推动2022年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占比稳步提升,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引导法人银行用好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将单家金融机构单户企业再贴现余额由1000万元调整至2000万元,调整时间暂执行至2022年6月底,对出票人或贴现人为绿色企业或科技创新企业单家金融机构单户企业再贴现余额设定为3000万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完善市、区、街镇和园区精准帮扶机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困难问题。推动各产业园区建立“手拉手”精准对接服务机制,促进园区内外企业加强协作配套。(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涉及防疫保供的骨干企业,保障信贷供给,积极给予利率优惠。对卫生防疫、医药制造、科研攻关等涉及疫情防控的重点企业建立授信审批“绿色通道”,额度优先安排、审批优先办理、资金优先发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十四)提高融资获得性便利性。更好运用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提供融资服务。提高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网通办”执行效率,压减修复审核时间,及时帮助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不良影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首贷户”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地方法人银行加强合作,优先为“首贷户”提供担保。(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增长,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权作用,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规定,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要求,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推动金融机构主动承担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登记费、第一受益人为银行的意外险保险费,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抵押物财产险保险费。(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十五)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由海河产业基金利用现有财政资金对新设立的乡村振兴母基金出资,与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发起设立若干支母基金,形成乡村振兴母基金群,重点支持现代种业、农村电子商务、农产品交易和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领域。(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海河产业基金管理公司)
  五、支持科技创新添动力
  (十六)强化创新政策激励。继续免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按一定比例对企业择优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支持农作物新品种研发推广,对通过审定或登记、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并推广一定面积的优势作物新品种,给予育种单位一定额度的后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
  (十七)培育壮大创新主体。深化“雏鹰-瞪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对纳入国家级“小巨人”企业按照本市新动能引育和国家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培育享受政策支持,对在库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的融资贴息贴保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在天津OTC开设“专精特新板”,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入挂牌展示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天津OTC)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积极申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募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天津证监局)
  (十八)优化科创企业职称评审机制。为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提供绿色通道,开展“科创企业评职称”专项服务。由拟申请科创板上市的科创企业负责人签字“一单举荐”,提出研发人才从初级到高级的职称申报建议,由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金融局、市科协,各区人民政府)
  六、促进绿色发展增质效
  (十九)合理控制企业能耗总量。对企业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耗总量控制。对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的企业,给予用能优先保障;对单位能耗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给予用能总量保障;对符合产能置换政策的项目,给予足够的用能保障。实施节能诊断服务,对标行业能效标杆水平实施节能改造,争取中央预算内和市级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推动企业绿色发展。落实对高耗能行业的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支持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对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示范单位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对建设周期较短、补助标准统一的废气污染治理项目,实施定额补助;对储备库中环境绩效显著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疫情防控中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处理处置项目,优先给予补助。按照项目具体情况简化申报材料,按照“容缺后补”、“边干边补”等原则,将立项等前期手续改为非前置要件,前期手续短缺的项目可提前受理,及时组织评审和资金拨付。(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七、扩大有效需求挖潜力
  (二十二)促进消费扩容提质。支持会展经济发展,实施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支持政策,对在本市举办展览并符合条件的主办单位给予资金补贴;实施促进国家会展中心(天津)发展支持政策,给予招展办展绩效考核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加力活跃消费市场,组织各大夜市街区向社会提供千余个免费或低价铺位;推动重点商业街区有序开展夜间外摆经营;帮助老字号、非遗等名特优新产品免费进入重点商圈进行展示销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多措并举稳定外贸。对外贸中小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参加境外展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申请境外专利和境外商标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发展海外仓、离岸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进一步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拓展产业链承保,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的覆盖面和规模。(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中信保天津分公司)
  (二十四)落实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严格按照预留比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政务服务优环境
  (二十五)优化用地规划服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允许园区产业用地相互转换,规划指标按需配置,结合基准地价制定产业用地优惠政策、新型产业用地政策等。(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全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自贸试验区(片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属地政府统一组织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特殊情况除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工作,评估评审结果供企业共享,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评估和审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精准实施环保服务。实施首违不罚,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纳入正面清单的中小微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编入重污染天气天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企业不检查、不打扰。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探索完善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七)积极推进保供稳价。加强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价格监测,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支持期货经营机构运用套期保值工具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缓解原材料上涨压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附件:
关于深化支持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进一步 吉市监注字[202 2022/2/1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市场主体稳定发展规 皖政办秘[2017] 2017/6/18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贯彻落 沪税发[2022]44 2022/6/9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华市区实行市场主体“五证合 金政办发[2015] 2015/6/30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助企 2022/6/1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 济市监办[2022] 2022/7/15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市场 2024/10/16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 京市监发[2022] 2022/3/1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工 辽市监发[2020] 2020/8/17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 渝工商发[2015] 201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