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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金[2022]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2-2-18
实施时间: 2022-2-18
法规类型: 财务快报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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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金融企业(机构),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和财务快报工作,及时掌握本市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0〕12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21〕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1〕1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21〕1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1〕124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地方金融企业编制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要求
  (一)报表的构成和适用范围
  1.银行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历史对标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和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20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银行类金融企业填报。信托公司除填报以上报表外,还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信托业务利润表和信托公司资产质量情况表。
  2.证券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证券类金融企业填报。
  3.保险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类金融企业填报。
  4.担保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类金融企业填报。
  (二)金融企业(机构)编报要求
  1.本套财务决算报表是本市地方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金融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
  3.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有关规定执行。
  4.部分金融企业由于会计核算差异和自身经营业务特点等原因,有关交易事项在相应类别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相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5.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报表数据原则上均应经过审计。银行类、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子公司,还应分别编制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报表。
  6.各金融企业应根据相应类别报表和配套年度报表软件,将相关报表数据进行录入。
  7.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一级分行(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
  8.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
  9.证券类、担保类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三)财政部门有关要求
  1.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扎实细致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各区金融企业基本情况,并按规定的格式、体例和要求及时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
  2.各主管财政部门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在进行户数核对时,应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填列变动原因。
  3.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担保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四)报送要求
  各金融企业应根据主管财政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报表材料,报送主管财政部门(联系地址、电话见“上海财政网”)。
  各主管财政部门按要求汇总的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应于2022年4月2日前,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报送2021年度金融企业决算资料应按汇总的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财务分析报告的顺序装订。所有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电子数据、财务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五)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验审
  各主管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填报、汇总、分析等工作,并携带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季度财务快报的有关要求
  (一)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扎实细致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各区金融企业基本情况,并按规定的格式、体例和要求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二)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编报说明的要求填报,并按照规定的适用类型填报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和财务快报补充表。
  (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金融企业,均需以合并口径填报。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快报。
  (四)金融企业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
  (五)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于第一、二、三季度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金融处报送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应与第四季度其他快报报表一并于年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报送各季度报表时,遇节假日顺延。
  三、报表格式和软件下载
  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印制地方金融类企业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报表格式详见软件)。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财务分析报告格式见“上海财政网”。各相关单位可登录“上海财政网”(主页—政务大厅—下载中心)下载软件及相关内容,并按软件要求编报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市财政局金融处联系电话:54679568—18061
  市财政局金融处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1806室
  软件联系电话:63187811、63187019
  上海财政网地址:http://www.czj.sh.gov.cn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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