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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债务[2021]6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1-12-10
实施时间: 2021-12-10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74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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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合规使用,充分发挥专项债券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作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近期我们对中央文件规定的禁止类事项进行了梳理,更新了专项债券管理使用负面清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近期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就进一步规范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区各部门切实负起属地属事责任,一并抓好落实。
  一、严把投向领域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规定的投向领域使用专项债券,不得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类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一般性房地产项目,不得用于产业化项目,不得用于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
  二、做实前期工作
  拟申报专项债券的项目必须为已取得立项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且已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专项债券发行前项目应当完成可研、环评、稳评、办理“四证”等前期工作,确保债券发行后资金可以立即投入使用。
  三、严禁过度包装
  要做实项目收益来源,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除棚改项目外,不得完全依靠土地出让收入平衡,一般项目收益中土地出让收入占比不得超过70%。项目平衡方案应当依规合理、切实可行,严禁编造、虚增、夸大项目收益,收益测算必须有依据,严禁使用与项目无关收益进行平衡。
  四、提升项目质量
  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资金,专项债券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的80%。项目开竣工时间应实事求是,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应与债券期限相匹配。专项债券资金不得投向已完工项目,确保形成实物工作量。
  五、加强资金监管
  债券资金到位后应按规定拨付使用,避免闲置浪费,严禁滞留挪用。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及时归集,专项用于债券还本付息。
  附件:专项债券管理使用负面清单(2021年版)
  2021年12月10日

相关附件:
专项债券管理使用负面清单(2021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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