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业务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持续提升审计质量的提示
发文文号: 鄂注协发[2022]2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2-2-18
实施时间: 2022-2-18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142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提升事务所审计质量,防范潜在风险,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示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的贯彻实施,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持续提升审计质量,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提供有力支撑。工作中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统筹安排受疫情影响地区的审计工作。
  二、遵守职业道德要求,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各事务所要认真学习《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在执行鉴证业务时严格执行独立性要求,查找自身在职业道德相关政策和程序建设方面的薄弱环节并及时完善。要做好计划审计工作,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
  各事务所要对标新修订发布的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及应用指南,加强风险评估程序和领导层建设,以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和社会赋予的维护公众利益责任为目标,推动全所范围内形成质量至上的文化,确保在规定时间前建成并运行在全所范围内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重点关注高风险审计工作
  (一)年报审计工作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开展年报审计时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贯彻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在2021年报审计工作中,要重点关注审计风险较高的行业如房地产、教育、金融、互联网等。要高度关注货币资金、收入、租赁相关业务、资产减值、在建工程、内部控制、信息系统、集团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工具以及关联方交易等高风险领域,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二)高风险专项审计
  从历年执业质量检查及走访了解情况来看,我省事务所从事其他鉴证业务较多。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合理报价,避免出现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执行高风险专项审计时,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控制业务风险。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项审计。该审计工作政策性强、审计风险大,相关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了解并熟悉相关政策。注册会计师应获取并认真检查研发项目立项、结题等资料,并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要特别关注研发费用发生额与研发项目内容之间的相关性、合理性以及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存在重大差异时可能导致的审计风险。
  二是与申请政府补助相关的专项审计。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吃透有关文件精神,确定业务约定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做好审计计划工作,合理、恰当的考虑审计程序的性质和范围。此外,由于报告一般用于特定目的,事务所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涉及的政府补助文件依据以及报告使用的限制,以控制风险。
  三是司法鉴定类业务。该类业务有其特有风险,涉及投诉多,风险大,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规范和谨慎业务承接。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熟悉司法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充分获取鉴定依据、避免主观判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加强重点环节控制和证据搜集、整理,未经确认和超过时效的资料,不得作为审计资料。合理使用鉴定意见用词,不发表超出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委托范围的鉴定意见,严控风险,避免卷入案件纠纷。
  四、及时做好审计业务信息报备
  根据《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运行电子报告备案系统的通知》(鄂注协发〔2021〕95号)要求,湖北辖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定业务报告均应在省注协“电子报告备案系统”中录入业务报告信息。省注协将不定期检查事务所报备情况,对不按规定报备的事务所进行提醒、约谈、暂停使用报备系统,同时将其纳入2022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名单。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2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组织开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粤注协[2021]74 2021/4/28
关于对上市公司2001年年报审计质量进行检查的通知 会协[2002]165号 2002/6/25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河北地天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 冀会协[2013]57 2013/9/18
甘肃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审计质量管控的 甘审办发[2021] 2021/12/15
化学工业部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质量检查试行办法 化办发[1996]37 1996/5/24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9号--从过错推定原则看 2021/12/9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 切实提高 鄂财函[2021]87 202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