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2-15
实施时间: 2022-2-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1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市级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要求,就做好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已确认2020—2022年度、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当报送经审计的2021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2.首次确认2022—202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当报送经审计的2020年度、2021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二、申报内容
  1.根据《27号公告》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报告应直观体现《27号公告》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社会组织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比例等内容。
  2.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专项信息表(系统填报,系统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三、申报方式及时限
  1.申报时限
  即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2.申报方式
  市级社会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通过“深圳社会组织工作平台”(系统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线上申报资格确认有关材料,由我局负责受理。
  区属社会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各区民政部门应按照《27号公告》规定,对社会组织申报资料进行条件确认,并于2022年4月25日前通过政务邮箱(邮箱地址:sgjglc@mzj.sz.gov.cn)将拟确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及资格确认资料函报我局。
  四、注意事项
  (一)社会组织对所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材料应按时按规定及时报送,逾期我局将不予受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将依据所报送材料进行联合确认。
  (二)已确认2020—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在资格有效期内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原2020—2022年度、2021—2023年度已确认资格的社会组织,如未按规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将依据《27号公告》要求取消税前扣除资格。
  五、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处;
  联系电话:25832105;
  业务咨询QQ群:635810069;
  技术支持群:377187808。
  附件:
  1.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系统申报操作指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
  深圳市民政局
  2022年2月15日

相关附件:
附件1: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系统申报操作指引.docx    
附件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省邮政局支付给职工一次性住 黑国税函[2003] 2003/7/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 浙财税政[2014] 2014/1/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桑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5 赣地税函[2006] 2006/9/3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4]5号 2014/5/2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 内国税所函[200 2002/1/28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 京财税[2021]77 2021/5/8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 2020/2/17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民政厅关于 青财税字[2023] 2023/5/22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 2008/3/18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 闽财税[2020]7号 20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