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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21]2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1-12-21
实施时间: 2021-12-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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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省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综合保税区创新发展,推动我省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综合保税区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为主要目标,以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对标国际、开放引领、创新驱动、转型升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为基本原则,着力推进“五大中心”建设,力争在“三项业务”上有所突破,全面优化“六项监管”服务,加快把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面向东北亚的贸易便利化先行区、外向型产业集聚区、国际化创新合作示范区,为打造我国向北开放重要窗口和东北亚地区合作中心枢纽提供更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全力打造“五大中心”。
  1.统筹内外市场,打造加工制造中心。积极稳妥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加快出台基于监管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的标准化操作规程,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发挥富余产能和设备技术优势,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鼓励企业提前入区享受政策,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汽车及零部件、轨道交通装备、生物医药、海产品加工制造,推动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做大配额商品保税加工业务,鼓励光电信息、IT等重点项目进入综合保税区发展,延伸上下游产业链,促进高端智能制造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药监局、省税务局、长春海关)
  2.推进贸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拨中心。支持中欧班列及长春至天津、辽宁方向海铁联运班列持续稳定运行,推进中欧班列集结中心、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申报建设,开通跨境货运包机航线,拓展国际集拼业务,实现多种方式的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便捷进出、存储、流转、集拼,建设面向东北亚及俄、欧物流分拨基地,推动形成以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跨境电商货物、粮食、板材、冷链等为特色的东北亚物流集散中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政府)
  3.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检测、维修中心。支持综合保税区与一汽等重点企业联动发展,推进研发、孵化、检测、示范一体化平台建设,支持综合保税区向国家申请开展进口汽车保税检测、进口样车研发验证以及3C、环保试验业务试点;开展智能网联商用车、工程车、乘用车等测试示范,打造东北地区重要的汽车检测服务中心;吸引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依托综合保税区打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推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企业和本地3C产品维修企业开展退货保税维修业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
  4.探索建立创新高地,打造研发设计中心。积极支持保税研发业务,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检测的入境材料、检测物品等,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有机产品认证,涉及能源效率标识备案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优化“保税研发专用账册”,以研发合同周期为基础,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核销周期和按实际报验状态申报纳税,对研发料件、研发成品以及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制定个性化的申报标准。允许区内企业将研发成品按照相关规定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以长春光机所、应化所等研究机构的技术创新和储备为支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研发中心;支持综合保税区聚焦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领域,推进吉林省医疗器械创新产业园建设,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药监局、长春海关)
  5.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打造销售服务中心。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服务外包业务;在综合保税区所在区域配套引进金融、会计、法律、信息、咨询、评估、鉴证等中介服务机构,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利用现有物流+关务+仓储及金融结算服务,围绕跨境电商协同仓拓展多种类云仓服务业务,打造新型一站式智能仓配+供应链管理的跨境电商云仓服务,鼓励综合保税区引导企业通过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自行设立产业发展基金、设立跨境结算中心等方式,开展B2B+B2C的跨境电商仓配一体化服务及商流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政府)
  (二)创新发展“三项业务”。
  6.支持开展保税展示交易,推进汽车保税业务。支持在保税状态下将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至社区提货点(固定场所)进行展示,保税展示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发生交易的,涉及许可证件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在货物销售前向主管海关提供许可证件,需集中报关的,按照海关集中报关相关规定办理。支持综合保税区利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二手车出口等业务;鼓励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所在城市出台促进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发展扶持办法,简化保税展示办理手续。(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政府)
  7.推进跨境电商业务发展。用足用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各项政策,便利跨境电子商务货物的一线进境和退换货通关管理,充分运用互联网+跨境大数据+金融+品牌深度融合的业务模式,支持企业发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深化应用全球溯源体系,强化对商品从生产、贸易、流通直至消费者的全链条质量安全检测和风险防控机制。支持综合保税区探索利用中欧班列开展跨境电商货物运输,引导省内汽车零配件、精密机械、农产品等企业利用跨境电商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推进跨境直播电商、文化创意产品创作展示及跨境商品云展示等新业务,搭建跨境商品云展销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政府)
  8.支持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展销业务。建立健全“文物进出境鉴定评估机制”,加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文物进出境审核的专业技术指导。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文物存储、展示、交易的进出境审核及备案手续,建立“预约制”现场办理文物进出境审核程序。制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文物及文化艺术品电子备案制度,逐步实现海关、税务、文化、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部门数据和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
  (三)全面优化“六大监管”服务。
  9.优化企业内销监管。在综合保税区内叠加关税保证保险和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等政策。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内销时不再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引导认证机构对“同线同标同质”产品给予相关认证便利,加大“同线同标同质”产品的宣传推介力度,为出口转内销的企业提供品牌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长春海关)
  10.优化通关监管。深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贸易便利化改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动植物产品在进境口岸完成动植物检疫程序后,对需要实施检验的项目,可先行进入综合保税区内的监管仓库,海关再进行有关检验项目的抽样检测和综合评定,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进口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允许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责任单位:长春海关)
  11.优化企业信用管理。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申请为一般认证企业或高级认证企业,给予区内诚信企业部分业务自主权,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保税研发企业给予相应支持。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给予优质企业更高效的监管配套措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长春海关)
  12.优化海关辅助监管系统。加快金关二期系统应用以及辅助管理系统、智能化卡口对接改造,实现统一系统、统一账册、便捷通关。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系统和智能卡口建设,提升通关服务水平和通关效率。解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系统与口岸卡口系统间的数据互联互通问题,实现二线先出区后报关。(责任单位:长春海关,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政府)
  13.优化保税货物区间流转监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可免于报关。对不涉证、不涉税、不涉及海关贸易统计的二线进出区货物的区内企业申报,在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中以核注清单代替备案清单申报。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货物的流转,不再办理报关手续,实行转入、转出方各自申报核注清单,企业自行运输,系统自动对碰的管理模式。(责任单位:长春海关)
  14.优化信息化监管模式。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更多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监管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支持综合保税区有条件的企业加强与海关监管机构合作,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分类监管。(责任单位:长春海关)
  三、保障措施
  15.强化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出口信用保险、进出口信贷和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服务向区内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鼓励产业发展基金依法合规投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政府)
  16.强化项目支撑。各相关部门及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政府加强项目资源统筹,将符合综合保税区发展方向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外资项目以及具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项目向综合保税区布局摆放,加快形成开放产业项目集聚。根据项目发展情况,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政府)
  17.推进制度创新。结合我省综合保税区实际情况,将国家下发和借鉴外省的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有针对性进行复制推广,增强综合保税区投资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政府)
  18.加强宣讲培训。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的宣讲解读,通过召开宣讲会、座谈会、举办培训班、讲座等方式,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培训。(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春海关)
  19.加强绩效评估。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送〈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函》(署贸函〔2020〕117号)的评估要求,围绕提质增效、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率,增强辐射服务能级和提升业态创新水平等方面开展各项工作。省政府将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情况列入对其所在地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重点对进出口、实际使用外资、经营总收入等指标,以及综合保税区在国家绩效评估排名进位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增速较快、进位幅度大的综合保税区,给予表扬和奖补资金倾斜支持;对增速不能达到全省平均值,或在全国排名退步的,由省政府组织进行约谈,责令整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强化责任落实。中省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政策研究,细化工作措施,衔接国家部委推动各项政策落地和直达企业。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做好本地区综合保税区功能需求调查、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和招商引资工作,为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发展提供保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及相关部门,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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