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2-1-28
实施时间: 2022-1-2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99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港口综合竞争能力,规范和便利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3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备案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公告)等文件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调整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
  (一)航运公司拟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主管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二)同船运输集装箱箱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40号修改)的标准。
  二、关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
  (一)航运公司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二)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中资航运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证明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三)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四)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海关关于扩大出口集装箱货物放行电子化试点范围的通 2015/5/2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涉及集装箱卡车运输 津发改价费[201 2011/9/21
宁波海关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集装箱货物放行电子化试点范 2015/8/10
上海海关公告2007年第3号 上海海关公告20 2007/3/19
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14号 厦门海关公告20 2015/5/6
关于调整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4/6/17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 沪发改价管[201 2012/3/31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集装箱铁水联运专项补贴资 武政规[2014]19 2014/7/1
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 沪口岸通[2007] 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