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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资[2022]2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2-1-13
实施时间: 2022-1-13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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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机关有关处室、各区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甬党发〔2018〕4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做好全市国有资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9〕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国有资产报告布置、编制、报送等各项工作,确保我市国有资产报告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成立市局国有资产报告工作领导小组
  市局国有资产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和协调职能处室国有资产报告工作,负责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的编制、汇总、报批报送、整改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国有资产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负责审核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和相关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等事项。领导小组由姚蓓军任组长,高国平、竺培楠、林君伦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姚蓓军  局 长
  副组长:
  高国平 副局长
  竺培楠 副局长
  林君伦 总会计师
  成 员:
  叶颢威  预算局局长
  干 峻  国库局局长
  吴 力  资产管理处处长
  陈世豪  经济发展处处长
  周佳瑜  金融处处长
  杜勤富  农业处处长
  二、国有资产报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牵头落实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工作,具体负责市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和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布置、起草、报批送审和相关情况的整改工作。
  (二)经济发展处负责配合市国资委完成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提供国资委相关报表数据及情况,协调市国资委将国有企业专项报告送我局资产管理处,并复核报告相关情况。
  (三)债务金融处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布置、起草、报批送审和相关情况的整改工作,并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送资产管理处汇编。
  (四)农业处负责协调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将自然资源国有资产专项报告送我局资产管理处,并复核报告相关情况。
  (五)预算局负责做好国有资产报告与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复核工作。
  (六)国库局负责做好国有资产报告与部门决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决算管理相衔接的复核工作。
  三、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工作流程
  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纳入报告的数据和信息,必须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决算报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报表等年度报表为基础。
  (一)前期准备。
  1、国有资产综合报告。资产管理处按照财政部和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会同经济发展处、金融处、农业处,召集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金融办进行统一布置,按照编报要求,统一编制方法、统一口径范围、统一标准规范。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资产管理处、金融处按职责各自召集相关部门布置编报工作。
  (二)报告起草
  经济发展处、农业处分别复核市国资委牵头起草的企业国有资产报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起草的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报告相关情况,并送交资产管理处汇编。金融处会相关部门编制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并送资产管理处汇编。资产管理处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并汇总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后,形成宁波市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初稿。
  (三)报告报批及送审
  1、报批
  国有资产综合报告,由资产管理处牵头,会稿经济发展处、金融处、农业处、预算局、国库局,报请相应的分管领导和复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由局长签发,会同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由资产管理处和金融处按职责各自牵头,会稿相关处室,报请分管领导和复审领导审核后,报局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由局长签发,报市政府审批。
  2、送审
  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市人大常委会议举行20日前由牵头责任处室提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在会议举行10日前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
  (四)问题整改
  国有资产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涉及我局的整改建议由报告责任处室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市政府的要求,做好整改落实,将相关情况送资产管理处汇总,并在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研究处理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
  四、其他事项
  相关处室要加强与市人大财经委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和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按要求及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情况以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确保国有资产报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做好全市国有资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9〕6号)和本通知精神,会同当地国资等相关部门开展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的相关工作。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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