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19
实施时间: 2022-1-1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6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扎实解决缴费人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持续推广线上线下、网上掌上立体化多层次缴费渠道,为使缴费人进一步感受高效、精心的缴费服务,经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共同协商,决定将我省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22年1月25日前缴纳的,免收滞纳金。
  二、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属期工伤保险费在2022年3月31日前缴纳的,免收滞纳金。
  三、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属期失业保险费在2022年3月31日前缴纳的,免收滞纳金。因2021年度社平工资调整在2022年3月31日前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四、各参保单位于2022年3月31日前缴纳属期为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医疗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应在缴费工资申报当月及时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无故拖延的不能正常享受待遇。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将用人单位医保参保缴费申报相关业务办理延期至当月月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1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按时缴纳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2023/11/29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20/6/1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兵人社发[2020] 2020/7/6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优化调整社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4/7/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厦门市灵活就业个人缴纳社 2020/7/8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 苏地税发[2005] 2005/5/24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 京人社养字[202 2020/3/8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0/11/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1-8月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苏地税函[2010] 2010/9/1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 津劳局[2003]43 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