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21
实施时间: 2022-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6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管理,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具体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银行卡转账支付、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数字人民币以及自助退税等退税方式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八)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本市离境退税业务能力,企业综合实力、资信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优异者优先。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会同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海关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时间安排
  2022年2月4日前,受理申报;
  2022年2月14日前,组织评定;
  2022年2月28日前,公告名单。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小区7号楼
  联系人:李璠
  联系电话:63911478
  传真:63911524
  邮编:100052
  特此公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1月21日

相关附件: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 国家税务总局杭 2023/9/15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浙江省第四批离境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浙 2023/7/11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19/8/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资格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0] 2010/9/13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 黑财采[2011]7号 2011/3/2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 沪国税进[2015] 2015/6/29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 2015/10/1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5/12/7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有关 2015/6/1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沪财采[2015]12 201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