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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21]6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1-11-8
实施时间: 2021-11-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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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1〕6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和使用,推动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激活、挂失、解挂、补领、换领、换发、使用、注销及一卡通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划、一人一卡、一卡多用、全省通办、全国通用的基本原则。
  一卡通服务管理遵循统一组织、强化协作、整合资源、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国家统一规划,授权加载国徽,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合作金融机构面向个人发行,具有身份信息识别、公共管理、信息记录、自助查询、业务办理、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一卡通应用功能,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等金融应用功能的多功能民生服务卡,是政府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智慧城市、社会便民服务的一卡通载体。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两种形态,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社会保障卡是社会保障卡电子证照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持卡人线上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电子凭证、缴费结算工具,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实行统一签发、统一管理、统一验证,与实体社会保障卡一一对应、唯一映射、状态相同、功能相通、全国通用。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相片、社会保障号码、银行账号,以及持卡人其他基本信息和相关应用信息。
  中国公民的姓名使用规范汉字表示,其他人员姓名采用与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一致的汉字表示,无汉字姓名的可用英文表示。
  未满七周岁儿童可不采集和印刷相片,其社会保障卡的相片区域空置。
  社会保障号码在全国范围内每人唯一。持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中国公民,社会保障号码采用十八位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中国公民、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按照全国统一规则编制。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为十年。
  第二章 服务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和监督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
  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以下简称省一卡通中心)负责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全省一卡通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省本级和指导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开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和监督本市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
  市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一卡通机构)负责推动落实《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本市县一卡通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负责本市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一卡通相关服务。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发行与管理
  第一节 申领
  第八条 我省户籍人员或享有我省公共服务权益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均可申领社会保障卡。
  享有我省公共服务权益的其他人员是指在我省享受政府履行职责过程中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人才服务、教育服务、财政惠民补贴待遇发放、住房公积金服务、交通优待等公共服务的中国公民(含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和外国人。具体范围以政府部门提供的享有本部门公共服务权益的人员信息或认定结果为准。
  第九条 申领人可以自行通过省一卡通中心、市县一卡通机构、合作金融机构或海南省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海南一卡通APP、合作金融机构网上服务渠道等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及自助终端申领社会保障卡,或通过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居(村)委会等单位代为申领。
  第十条 申领社会保障卡时,申领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适用于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代理申领的,需提供申领人、代理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申领人、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或委托书。
  (二)填报《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主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国家/地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手机号码、职业、居住地址、相片等信息。申领人未满十六周岁以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应同时登记监护人或代理人信息。
  第十一条 市县一卡通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受理申请,校核申领人信息、发卡状态等,联合合作金融机构核验银行账户开户状态。申请材料核验未通过或银行账户开户未成功的,应及时告知申领人原因,协助其解决问题后重新申领。申领材料核验通过后,市县一卡通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市县一卡通机构应设立即时制卡服务网点,提供现场即时申领发放服务。
  第十二条 申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县一卡通机构指定服务网点领卡。通过用人单位、村(居)委会、就读学校等单位代为申领的,制卡成功后,应通知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市县一卡通机构指定服务网点或代为申领的单位领卡。
  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领的,申领人收到领卡通知后,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市县一卡通机构指定服务网点领卡。
  申领人无法到现场领卡的,可由代理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理领卡,或以邮寄等方式领卡。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通过上门服务方式领卡。
  对于超过180日未领取的社会保障卡,以及发放期间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无法送达的社会保障卡,市县一卡通机构应统一回收保管。代办单位、代理人超期未送达申领人的,应退还市县一卡通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申领实体社会保障卡后,持卡人可在指定的线上渠道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会保障卡线上申领渠道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询。
  持卡人所持实体社会保障卡为注销等异常状态时,电子社会保障卡无法申领和使用。
  第二节 启用激活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设有一卡通应用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我省暂不启用一卡通应用密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密码的管理,遵循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电子社会保障卡开通支付功能时需设置密码,可与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密码不同。
  第十五条 申领人领卡后,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功能自动启用,无需激活;申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后,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方可使用。
  对于人员集中的用人单位、居(村)委会,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市县一卡通机构应联合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上门服务,按照有关要求办理银行账户激活。
  省内跨市县、跨省用卡时,持卡人可以到当前所在地的合作金融机构指定网点或通过指定方式,按照有关要求办理银行账户激活。
  第三节 挂失与解挂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避免个人权益和银行账户资金受到侵害。社会保障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以先行办理临时挂失,再办理正式挂失,也可以直接办理正式挂失。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市县一卡通机构、海南省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网上服务平台、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客服热线,在核验持卡人实名身份后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将同步实现一卡通应用、银行账户应用的联动挂失。临时挂失即时生效,原卡处于锁定状态停止使用。
  持卡人办理临时挂失时,可自行选择(或设置)临时挂失有效期为15日或长期。有效期为15日的,临时挂失生效满15日后,持卡人未办理正式挂失的,挂失状态将自动解除,原卡恢复正常使用。有效期为长期的,须由持卡人办理解挂后,方可解除该卡的挂失状态,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合作金融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正式挂失。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正式挂失的,市县一卡通机构将挂失信息实时传送至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正式挂失的,合作金融机构将挂失信息实时传送至市县一卡通机构,实现正式挂失实时联动、即时生效。正式挂失的社会保障卡处于锁定状态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在办理补领手续前,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合作金融机构办理解挂,恢复该卡的正常使用。合作金融机构应将解挂信息实时传送至市县一卡通机构,实现一卡通应用、银行账户应用的联动解挂,解除挂失即时生效。已办理正式挂失且完成补领申请的,不再办理解挂。
  第四节 补领与换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合作金融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请补领社会保障卡。补领社会保障卡的,原卡自受理补领申请之时即时注销失效。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卡人应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的;
  (二)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识的;
  (三)社会保障卡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正常读写的;
  (四)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相片等卡面信息变更的;
  (五)社会保障卡升级换代的;
  (六)因个人用卡需求主动申请换领的;
  (七)其他情形需要换领社会保障卡的。
  第二十二条 换领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应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
  (一)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情形的,持卡人应在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前,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本人近期相片到市县一卡通机构、合作金融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按照申领手续申请换领。
  (二)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外其他情形的,持卡人应到合作金融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换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个人关键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社会保障号码等)变更换发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材料到合作金融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换发手续。
  社会保障卡非关键信息变更,持卡人可在市县一卡通机构指定服务网点、网上服务平台、自助终端等办理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业务。
  第二十四条 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第二代社会保障卡更换为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免收工本费。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的换领、换发情形免收工本费外,其他情形的补领、换领、换发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银行卡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免收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换领、换发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应在领取新卡时交回原卡,市县一卡通机构联合合作金融机构完成回收清点、注销原卡并销毁。未交回原卡的按照补领流程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一卡通机构应设立本市县制卡服务网点,为持卡人主动提供不超过5日的快速补领、换领服务,逐步拓展即时补领、换领服务网点。
  第五节 注销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死亡的,应由其代理人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市县一卡通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代理人在申办“身故一件事”时,应当同步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注销后社会保障卡的一卡通应用功能终止使用。办理注销后,市县一卡通机构应将注销信息实时传送至合作金融机构。注销社会保障卡所需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凭证等其他证明材料,代理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后,代理人应及时通过社会保障卡完成相关待遇的领取。在办理注销后的180日内,代理人应到合作金融机构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注销银行账户后,由合作金融机构回收社会保障卡并销毁。
  第二十八条 省一卡通中心及各市县一卡通机构通过信息核查比对,发现持卡人死亡的,应通知代理人及时注销社会保障卡,并向一卡通应用相关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反馈有关情况,按照各部门政策制度规定及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规则进行处置。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具有身份信息识别、公共管理、自助业务查询和办理、缴费、待遇发放等基本功能,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健康、城市交通和公共服务、旅游文化、工会会员服务、志愿者服务、本地居民优惠、金融服务、其他政府公共服务和政务管理等应用功能。
  社会保障卡加载财政惠民补贴待遇、校园服务、交通出行等一卡通应用功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持卡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办理下列一卡通服务管理事项:
  (一)一卡通办、一网通办各项政府公共服务、政务管理事项;
  (二)联动查询群众资质证明、公民信用信息和其他个人权益记录,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三)医疗健康服务全过程全业务的身份识别、医保个人账户费用结算、全省及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就医信息服务、居民健康服务;
  (四)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五)办理旅客住宿登记;
  (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各类考试报名及考试身份核验;
  (七)交通运输、旅游景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健身场所等本地居民优惠,以及儿童、学生、老年人、退役军人、残疾人、志愿者、工会会员等群体优惠;
  (八)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旅游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生活消费、免税购物、工会会员服务、实名注册志愿者服务、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等其他服务事项。
  以上一卡通服务管理事项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逐步开通。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社会保障卡享受下列金融服务及基于金融功能的相关服务:
  (一)缴纳个人税费、社会保险费,以及煤电水气费、交通违章罚款等公用事业缴费和行政罚款;
  (二)领取就业创业补贴、社会保险待遇、三支一扶补贴、农民工工资等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待遇;
  (三)领取医疗保险待遇、财政支付个人工资和津补贴、财政惠民补贴、政府人才津贴、扶贫资金、退役军人事务补贴、住房公积金、大学生中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及其他各类政府补贴等待遇;
  (四)享受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及移动支付等便民金融服务;
  (五)我省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实体社会保障卡主要有机读个人信息、视读卡面个人信息等使用方式。机读方式使用社会保障卡时,应当通过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系统联网验证卡有效性。视读方式仅限在不具备机读条件的场景,使用社会保障卡时应核验卡面信息与持卡人信息的一致性。
  电子社会保障卡主要有扫码认证支付、线上认证支付等使用方式。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实行规范编制、动态管理、分步实施。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事项应依托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系统及相关业务系统实施,规范用卡管理和信息安全。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系统提供身份识别认证、待遇发放、支付结算等服务能力的输出,支撑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一卡通,提升各业务领域的服务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一卡通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优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渠道和应用环境,方便持卡人使用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省一卡通中心应会同省大数据管理机构推动电子社会保障卡、个人码等电子码的互通互认和融合应用,实现扫码应用终端的共享复用,方便群众“一卡(码)通用”。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他人,不得出售、购买、使用伪造或变造的社会保障卡,不得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避免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或被盗用。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市县一卡通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应通过宣传材料、服务网点、网上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对持卡人申领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权利、义务以及用卡方式,提供告知和宣传服务。
  持卡人可拨打海南咨询服务热线0898-12333,咨询、办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除依法对持卡人采取强制措施扣押社会保障卡,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社会保障卡。
  第四十条 市县一卡通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有关的信息,采用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个人隐私,确保持卡人用卡安全。
  第五章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
  (二)对成品卡、空白卡、未发放到位卡、死亡人员已制卡等管理不当,造成卡片丢失、随意发放或无正当理由在非规定期限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三)推诿提供社会保障卡服务、在规定业务中拒绝使用社会保障卡;
  (四)利用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五)非法买卖、泄露、提供或公开因制作、发放、使用社会保障卡而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持卡人合法权益;
  (六)非法处理相片、银行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侵害持卡人人格尊严的,或危害持卡人财产安全的;
  (七)违规激活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中止社会保障卡的一卡通应用功能,敦促持卡人改正用卡行为,并依法追究持卡人违规用卡责任。
  (一)使用虚假材料骗领社会保障卡;
  (二)出租、出售、购买社会保障卡;
  (三)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使用骗领、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
  (四)出借社会保障卡造成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贴资金等政府资金损失的;
  (五)使用社会保障卡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贴资金等政府资金;
  (六)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政府公共服务;
  (七)使用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与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用卡的相关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行为的,应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其责令整改,并由有关单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经办人员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展改革部门建立一卡通信用体系,持卡人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行为的,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或代理人代办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
  代理人代办社会保障卡业务时,应同时交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六条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社会保障卡加载的政府各部门公共服务、政务服务应用,按照各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应用,按照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1日印发的《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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