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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22年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函[2022]78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2-1-21
实施时间: 2022-1-21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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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受托管理人、计划管理人:
  为提高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防控工作实效,指导受托管理人、计划管理人(以下合称管理人)扎实履行事前监测预警、事中主动管理、事后应对处置等信用风险管理义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公司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资产支持证券指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做好2022年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人应当高度重视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强化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严格履行规定和约定的信用风险管理义务,切实提高风险防控工作的系统性、前瞻性和针对性。
  二、管理人原则上应当按季度定期开展对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形势、所管理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及相关负有偿付义务主体信用风险情况的整体研判,明确下一阶段信用风险防控工作重点和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有针对性地提前部署风险防控相关工作,并按照《公司债指引》第十八条、《资产支持证券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持续动态开展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监测工作。
  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下列维度有关事项的持续关注,综合发行人公开市场存续产品规模、还本付息时限、投资者保护条款的具体约定等因素,研判分析发行人自身信用风险程度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整体资信状况:
  (一)行业政策,主要关注所处行业周期、政策、竞争格局等对发行人经营和融资环境、现金流管理等产生的影响。
  (二)经营状况,主要关注发行人生产经营与盈利状况的稳定性、可持续性。
  (三)财务质量,主要关注发行人杠杆水平、真实负债规模及期限结构、融资结构、资产质量及变现可能、现金流状况等,综合评估偿债压力和再融资可得性。
  (四)公司治理,主要关注发行人控制权和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性,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资信状况、偿债意愿。
  (五)市场表现,主要关注是否存在重大负面舆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是否存在异常波动等。
  (六)所属企业集团关联影响,主要关注发行人所属企业集团内部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集团内其他重要主体的资信状况及是否存在可能影响集团整体资信水平或发行人资信水平的重大负面事件等。
  受托管理人应当参照前款要求,持续关注增信机构资信状况的变化情况,研判分析对公司债券按时偿付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资产支持证券计划管理人应当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加强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特定原始权益人、核心债务人、增信机构及其所属企业集团有关事项的持续关注,并结合相关主体公开市场存续产品规模、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类型、交易结构安排、收益分配时限、投资者保护条款的具体约定等因素,研判分析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信状况。
  五、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债指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和《资产支持证券指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要求,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主体和关键事项,及时以适当方式开展信用风险排查,摸清所管理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负有偿付义务主体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风险底数和主要风险点,研判信用风险影响程度及其他可能的衍生风险影响。
  六、信用风险排查应当综合运用查阅调取资料、访谈相关人员、书面函证、现场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可视情况对发行人、特定原始权益人、核心债务人等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客户、债权人、相关专业机构等进行延伸排查,不得仅以电话、邮件问询等形式开展风险排查。
  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开展风险排查,分析研判相关事件的具体成因,评估其对发行人自身或所属企业集团、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用风险及其他衍生风险的影响程度:
  (一)出现关于债券发行人、资产支持证券特定原始权益人或核心债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重要关联方的重大市场不利传闻。
  (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首次出现价格异常大幅波动,或者连续多日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合理价值。
  (三)债券发行人、资产支持证券特定原始权益人或核心债务人及其所属同一企业集团内的其他主体在境内外公开市场融资产品的交易价格出现大幅下跌。
  (四)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特定原始权益人或核心债务人偿付能力且影响程度暂不确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管理人应当根据风险排查及研判结果,督促发行人、特定原始权益人、核心债务人视情况通过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召开投资者恳谈会或其他适当方式,及时回应投资者与市场关切,防范信用风险无序扩散。
  八、受托管理人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针对发行人主要风险点,积极协助其开展信用风险主动管理,通过优化财务结构、改善经营效率、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外部沟通协调等方式,赢得利益相关方的支持认同,逐步稳定、修复、提升公司整体信用,保障公司经营与外部融资环境总体稳定。
  计划管理人应当综合底层资产类型、专项计划日常运营及破产隔离情况等特征开展信用风险主动管理,通过完善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协助改善特定原始权益人或核心债务人主体信用等方式,保障专项计划现金流来源总体稳定。
  九、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结合发行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信用风险特征和实际情况,指导并协助发行人综合运用下列市场化方式开展信用风险管理:
  (一)优化财务结构。综合运用债券购回、回售转售、债券置换、债转贷等方式,合理安排债务期限结构、融资主体和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和单一主体风险敞口。
  (二)寻求外部支持。积极寻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或者增信支持,协调增信机构代为偿还债务或者处置担保物,争取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投资者融资或者债务重组支持,缓解短期流动性压力。
  (三)及时变现资产。梳理评估资产明细及其可变现性,对照债务压力和现金流敞口,提前部署并果断推进资产变现工作,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变现、应收款项催收、存货变现或者处置市场认可度相对较高的房屋、土地或股权等非流动资产。
  (四)推进资产重组。通过处置亏损业务或机构、剥离非主业相关业务板块、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调整优化资产或业务结构,提升整体经营效率和偿债能力。
  (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发行人所属集团及各主体间投融资决策及资金管理机制流程,确保不同主体间风险有效隔离。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增加资本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事务的资源投入,不断提升风险主动管理和应急处置的专业水平。
  (六)强化信息披露。严格履行规定和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鼓励发行人自愿披露有利于全面、客观、公允反映发行人行业地位、经营情况、偿债能力、治理水平、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回应投资者与市场关切,稳定市场信心。
  (七)其他有利于稳定、修复及提升发行人信用水平的措施。
  十、当公司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偿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管理人应当立即制定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应急预案,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规定和约定的义务,积极推动信用风险化解和平稳处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个案信用风险扩散外溢:
  (一)成立风险化解处置工作组,明确参与部门、人员及其职责分工,并指定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管理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决策风险处置中的重要事项并组织落实应急预案相关举措。
  (二)结合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偿付义务主体的风险特征及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具体情况,协助相关主体制定并完善其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并督促相关主体及其人员积极落实相关风险化解处置措施。
  (三)主动了解持有人的意愿和具体诉求,及时回应持有人关切事项,并结合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偿付义务主体的风险情况及化解处置安排,协助其与投资者做进一步沟通协商。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及时召集持有人会议,并就全部拟提交审议的议案与提议人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尽可能确保提交审议的议案符合相关规定或者约定,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具有明确并切实可行的决议事项。
  (五)切实督促并积极推动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或其他相关方落实募集说明书、计划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约定的救济措施、承诺事项以及持有人会议的生效决议。
  (六)加强与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托管组或接管组、破产管理人等处置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积极了解风险处置相关进展并及时告知持有人。
  (七)根据持有人的授权,发起或参与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及时了解并客观、真实反映债券持有人的合理诉求,实现债券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八)根据持有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持有人,勤勉提起或参加诉讼、仲裁、破产等程序。
  (九)按规定或约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十一、对于信用风险监测、排查、化解和处置中发现的、按照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有关风险。
  十二、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相关事件对偿债能力具体影响的分析说明,明确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具体安排,切实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三、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的具体要求,及时向本所、地方证监局等监管机构报告信用风险监测、排查、化解和处置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情况紧急的,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口头报告,避免发生超出市场预期的违约风险事件。
  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债指引》《资产支持证券指引》相关要求做好还本付息排查工作,并于每月20日前向本所报告下一个月内面临偿付或收益分配的关注类、风险类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资金筹措情况。如相应资金的具体来源或预计到位时间仍无法确定,预计相关产品按期偿付或收益分配存在不确定性的,管理人还应当同步报送信用风险临时报告,说明相关偿付义务主体的风险情况、应对安排及其进展情况。
  十四、其他信用风险防控相关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债指引》《资产支持证券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8〕1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全文及有关具体报送要求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受托管理人、计划管理人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偿付资金筹措情况表
  附件2 信用风险临时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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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偿付资金筹措情况表.docx    
附件2 信用风险临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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