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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发改公管[2021]83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9-30
实施时间: 2021-11-1
失效时间: 2026-10-3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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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医保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医保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专家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管理,规范专家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专家库专家履职情况考核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考核主体,包括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等。
  第五条 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标准统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实行动态管理,考核主体对其考核结果负责。
  第六条 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考核主体现场工作人员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事后发现存在应当扣分而未扣分情形的,应当进行补扣。
  第七条 日常考核基础分12分,按以下情形记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1.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迟到或早退不满30分钟;
  2.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
  3.不在规定的评标评审专家等候区域等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1.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
  2.进入评标评审区不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及相关电子设备;
  3.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或进入其他评标评审室;
  4.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
  1.确认参加评标评审后,不参加且未按规定请假;
  2.非因法定情形随意否决投标;
  3.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
  4.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评审结果;
  5.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标评审意见;
  6.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
  7.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经提示而拒不改正;
  8.应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现后未如实书面报告;
  9.电子评标评审意见提交后,重新修改影响评标评审结果;
  10.评标评审意见异常,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
  11.评标评审结果经复评认定有过错;
  12.索要不合理评标评审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13.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更新,对专家抽取、评标评审造成实质性影响;
  14.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及调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2分。
  1.不如实填报回避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
  2.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
  3.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现场财物;
  4.向他人透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5.将应当保密的评标评审资料和数据等带离评标评审室;
  6.专家评标评审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
  7.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制度和规定,影响评标评审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日常考核累计扣3至5分的,暂停专家抽取3个月;扣6至11分的,暂停专家抽取6个月;扣12分以上的,暂停专家抽取12个月。暂停结束后,扣分重新累计。
  第九条 年度考核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得分为日常考核平均分,9分以上为合格,不满9分为不合格。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第十条 专家可随时登录省专家库管理系统查看个人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相关考核主体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抽取12个月:
  (一)考核年度内,抽中后拒绝参加评标评审8次以上;
  (二)评标评审结果被复评,且个人评标评审意见被证实存在明显错误2次以上;
  (三)不按规定参加培训;
  (四)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诚信记录,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
  (二)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
  (三)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正常进行;
  (四)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
  (五)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
  (六)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
  (七)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及调查;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评审行为。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3年以内不得再申请入库;情节严重的,列入省专家库黑名单,终身不得再申请入库,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专家资格;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
  (三)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参与的评标评审项目有关信息;
  (四)询问招标人代表倾向性意见;
  (五)泄露评标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索取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获取其他好处;
  (七)发生第十一条所列情形2次以上;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此前发布的有关专家考核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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