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21]3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1-12-30
实施时间: 2021-12-30
法规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我部修订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21年12月30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以下称原制度)进行了修订,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以下称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 自2023年1月1日起,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表。
  (二) 合作社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2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23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会计科目(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件)、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等。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23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 合作社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数据。
  二、将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 资产类。
  1.“牲畜(禽)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合作社应当按照新制度有关规定,根据牲畜(禽)资产的形态、价值以及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等,对原制度下的牲畜(禽)资产进行合理分析判断,重新分类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生物资产。
  转账时,合作社应当根据相关资产台账或明细账,对原账的“牲畜(禽)资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1) 对于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牲畜(禽)资产,例如幼畜及育肥畜等,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2) 对于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牲畜(禽)资产,例如产畜和役畜等,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2.“林木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合作社应当按照新制度有关规定,根据林木资产的形态、价值以及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等,对原制度下的林木资产进行合理分析判断,重新分类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等生物资产。
  转账时,合作社应当根据相关资产台账或明细账,对原账的“林木资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1) 对于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林木资产,例如用材林等非经济林木,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2) 对于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林木资产,例如经济林、薪炭林等经济林木,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3) 对于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林木资产,例如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
  3.“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转账时,合作社应当将原账的“无形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科目。
  4.“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产品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产品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合作社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5.“成员往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成员往来”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合作社应当将原账的“成员往来”科目及下属各明细科目借方和贷方余额分别转入新账的“成员往来”科目及下属各明细科目借方和贷方。
  (二) 负债类。
  1.“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款”、“应付劳务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科目。转账时,合作社应当结合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对原账的“应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1) 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劳务费性质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劳务费”科目。
  (2) 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交税费性质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交税费”科目。
  (3) 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利息性质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
  (4) 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款”科目。
  2.“短期借款”、“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合作社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三) 所有者权益类和成本类。
  新制度设置了“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盈余”、“盈余分配”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和“生产成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合作社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四) 损益类。
  由于原账中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损益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 其他要求。
  合作社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的相应科目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合作社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一) 资产类。
  合作社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22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贷记相关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二) 负债类。
  合作社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22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负债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负债金额,借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类科目。
  (三) 其他事项。
  合作社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合作社对新账的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对新账的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一) 补提折旧。
  新制度设置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合作社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合作社对尚未核销、已经按原制度分期摊销并直接冲减账面价值的产役畜、经济林木等,应当按照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摊销的金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二) 补提摊销。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核算合作社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合作社对尚未核销、已经按原制度分期摊销并直接冲减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摊销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合作社对新账的相关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五、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一) 编制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合作社应当根据2023年1月1日新账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 编制2023年1月1日成员账户。
  合作社应当根据2022年12月31日成员账户的年末余额或总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1月1日成员账户(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三) 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合作社应当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财务报表。在编制2023年度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相关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农[2022]58号 2023/1/1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通 国税发[2002]92 2002/9/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委关于下达2011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 沪农委[2011]45 2011/12/8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 2008/5/6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专 京财会[2023]17 2023/2/2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 工商个字[2018] 2018/1/3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登记事 湘工商个字[201 2016/7/2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 河南省地方税务 2011/5/17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 2014/10/1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 陕工商字[2009] 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