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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防范供应商串通投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购[2021]6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1-12-31
实施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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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各县(市)财政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竞争有序,防范和惩治供应商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政府采购诚信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采购文件编制环节防范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供应商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防范,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外,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同一个标段(包)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人送达或者分发,或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六)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
  (七)不同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八)其它涉嫌串通的情形。
  二、加强大数据分析预警
  要健全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完善政府采购交易环节的电子化运行机制,建立大数据分析预警机制,通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频次、中标(成交)几率、报价情况、履约情况等,对供应商诚信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相对固定群体多次同时投标、轮流中标、屡投不中、多次弃标等异常现象及时预警,重点跟踪。要加强对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对比分析,提高投标(响应)文件雷同、异常一致、规律性报价等识别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围标串标的预警与防范,为项目评审和监督检查提供数据支撑。
  三、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完整、全面、准确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促进政府采购有效、公平竞争,切实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逐步扩大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公告范围,除法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中标成交标的信息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和地址、评审结果排序等信息一并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发现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影响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串通投标行为,或者财政部门因调查手段不足而无法处理处罚的串通投标行为,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五、强化联合惩戒
  推动与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串通投标处理处罚信息共享和互认,工程领域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处理处罚结果,在我省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直接采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人民法院对涉及政府采购案件裁判文书中认定有串通投标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可依据法院判决追加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要及时公开供应商串通投标处理处罚信息,依法纳入供应商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并将其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河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加强供应商普法宣传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做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积极开展政策培训、宣讲、解读等活动,使政府采购政策特别是惠企助企政策直达供应商。发挥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的传播覆盖力,向供应商普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让供应商深入了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法律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加强供应商围标、串标、陪标等违法违规案例警示宣传,让供应商知晓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和严重后果,促进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河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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