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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1-6
实施时间: 2022-1-6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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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9-2021年河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2019年河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特制定《2019年河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9年河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2022年1月6日
  附件:
  河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政府债券的公开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河南省财政厅具体办理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和还本付息的河南省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管理。不包括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河南省政府债券。
  第三条 河南省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10年期(不含10年期)以下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含10年期)及以上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河南省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期限结构等要素由河南省财政厅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河南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形式组建河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负责河南省政府债券的承销工作。河南省财政厅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书面委托其在河南省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六条 河南省财政厅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在已取得柜台业务开办资质的河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范围内,选取柜台业务承办机构。地方债柜台发行的河南省政府债券,面向选取的柜台业务承办机构招标发行。
  第七条 河南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负责河南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
  第八条   河南省财政厅不迟于债券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通过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当期债券发行基本信息、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等,并披露河南省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和债务情况以及发行时需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专项债券全面详细公开项目信息、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债券存续期内,河南省财政厅通过指定网站持续披露河南省财政经济运行情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河南省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组织承销团成员进行投标,并邀请有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十条招投标结束后,河南省财政厅于招标日当日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分销期为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
  地方债柜台发行的河南省政府债券,由柜台业务承办机构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于分销期内在河南省范围内向个人、中小机构等柜台业务投资者分销,分销期为招标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柜台业务承办机构应向投资者公布债券分销价格。
  第十二条 河南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河南省分库。河南省财政厅应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15: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对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河南省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河南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河南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河南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
  第十三条 河南省财政厅按按相关规定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具体以承销团成员签订的承销协议为准。
  地方债柜台发行的河南省政府债券,河南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柜台业务中标额度分销费率,向柜台业务承办机构支付分销费用。
  第十四条 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河南省财政厅不迟于缴款日后10个工作日(含第10个工作日)办理发行手续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河南省财政厅不迟于收到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逾期违约金后10个工作日办理发行手续费拨付。
  第十五条 河南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 本 付 息
  第十六条 河南省财政厅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河南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河南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指定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十九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河南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条 河南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手续费,或者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支付应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或者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者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二十一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河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河南省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河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河南省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河南省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河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采取提前偿还、分期偿还等本金偿还方式的河南省政府债券,以及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的内容与当期河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不一致的,以当期河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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