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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技术帮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2-1-7
实施时间: 2022-1-7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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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提高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特别是中小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通过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相互帮扶的方式提升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整体执业质量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起草完成了《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技术帮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在本机构征求意见,并对收集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于1月14日之前将电子版(包括word版和盖章扫描PDF版)反馈意见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邮件主题和文档名称请以“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技术帮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XX单位”命名。
  联系人:李熙恒
  联系电话:23947203
  邮箱:shenzhenpinggu@
  附件:
  1.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技术帮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技术帮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1月7日

  附件1.
  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技术帮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特别是中小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通过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相互帮扶的方式提升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整体执业质量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帮扶是指在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的组织和协调下,执业质量技术体系相对完善的资产评估机构会员单位指定所属资产评估师或资产评估师团队,为执业质量技术体系相对欠缺的资产评估机构会员单位或其资产评估师团队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进行的技术帮助和扶持。
  第三条  技术帮扶主体包括提供技术帮扶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帮扶机构”)和接受帮扶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帮扶对象”)。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当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前百家深圳机构,或者虽未进入综合得分前百家,但在某些评估专项领域确有特长的,经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择优选取并机构自愿的,可作为下一年度帮扶机构。
  第五条  帮扶对象包括:
  1.设立时间不满两年的资产评估机构;
  2.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
  3.主动提出帮扶申请的资产评估机构;
  4.协会认为需要帮扶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六条  技术帮扶工作采取自愿原则,帮扶对象和帮扶机构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有拒绝参与技术帮扶工作的权利。
  第七条  帮扶机构需指定资产评估师,与帮扶对象建立常态化联系;帮扶对象应当指定资产评估师与帮扶机构建立常态化联系,将本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需要帮扶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帮扶机构。
  第八条  帮扶机构及帮扶对象均需遵循保密原则,帮扶机构不得泄露技术帮扶工作中所参与项目的信息,帮扶对象应遵循帮扶机构对所提供帮扶技术的保密要求。
  第九条  对资产评估机构实施技术帮扶,不得影响帮扶对象的正常执业活动。
  第十条  技术帮扶工作采取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向帮扶机构付费模式支付费用。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向帮扶机构支付费用的原则为:每完成一个帮扶对象的年度技术帮扶工作,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根据工作量不同,向帮扶机构支付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对于帮扶对象较多的帮扶机构,可采取按年一次性支付顾问费的方式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对资产评估机构实施技术帮扶,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不收取帮扶对象任何费用,帮扶机构不得向帮扶对象索取或收受财物等,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二条  技术帮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执业制度的建立、资产评估报告及底稿要素的规范和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十三条  技术帮扶应当与行业联合检查和行业自律监管工作紧密结合,针对联合检查和自律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帮扶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问题整改建议,帮助帮扶对象找准问题症结,落实整改措施,增强执业质量管控能力,提升执业质量水平。
  第十四条  帮扶机构要发挥自身技术优势,深入分析帮扶对象执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准行业通病和质量短板,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通过提供质量分析、技术答疑等服务,对帮扶对象改进执业质量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帮扶对象应当认真对待技术帮扶工作,认真学习,积极改进。
  第十六条  帮扶对象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不因技术帮扶工作而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帮扶工作由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根据技术帮扶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建立帮扶机构名录、帮扶对象名录和帮扶结对情况明细。
  第十八条  帮扶工作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工作阶段。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根据帮扶对象的实际执业质量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对帮扶对象进行技术帮扶。
  第十九条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试行两年。

  附件2.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技术帮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提高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特别是中小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通过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相互帮扶的方式提升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整体执业质量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起草完成了《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技术帮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为方便理解本管理办法内容,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在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自律监管工作中发现,深圳市部分新设资产评估机构和部分中小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体系建设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在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自律监管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往往得不到实质性的整改。在后续执业过程中,同样的问题继续存在。
  经与各相关资产评估机构沟通了解,发现主要原因在于此类资产评估机构由于设立时间短或者规模小,技术人才缺乏,无法对执业质量进行系统建设。
  为此,我会计划以深圳市业内技术帮扶的形式,择优选取有意愿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当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前百家深圳机构,或者虽未进入综合得分前百家,但在某些评估专项领域确有特长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新设机构、中小机构及有意愿接受帮扶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技术帮扶。以此实现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整体提升的目的。
  二、工作定位
  本办法所指技术帮扶是指在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的组织和协调下,执业质量技术体系相对完善的资产评估机构会员单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当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前百,或者虽未进入综合得分前百家,但在某些评估专项领域确有特长的)指定所属资产评估师或资产评估师团队,为执业质量技术体系相对欠缺的资产评估机构会员单位或其资产评估师团队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进行的技术帮助和扶持。
  技术帮扶主体包括提供技术帮扶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帮扶机构”)和接受帮扶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帮扶对象”)。
  三、主要内容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当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前百家深圳机构,或者虽未进入综合得分前百家,但在某些评估专项领域确有特长的,经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择优选取并机构自愿的,可作为下一年度帮扶机构。
  2.帮扶对象包括:1)设立时间不满两年的资产评估机构;2)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3)主动提出帮扶申请的资产评估机构;4)协会认为需要帮扶的资产评估机构。
  3.帮扶机构及帮扶对象均需遵循保密原则,帮扶机构不得泄露技术帮扶工作中所参与项目的信息,帮扶对象应遵循帮扶机构对所提供帮扶技术的保密要求。
  4.帮扶机构需指定资产评估师,与帮扶对象建立常态化联系;帮扶对象应当指定资产评估师与帮扶机构建立常态化联系,将本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需要帮扶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帮扶机构。
  5.技术帮扶工作采取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向帮扶机构付费模式支付费用。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向帮扶机构支付费用的原则为:每完成一个帮扶对象的年度技术帮扶工作,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根据工作量不同,向帮扶机构支付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对于帮扶对象较多的帮扶机构,可采取按年一次性支付顾问费的方式支付费用。
  对资产评估机构实施技术帮扶,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不收取帮扶对象任何费用,帮扶机构不得向帮扶对象索取或收受财物等,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6.技术帮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执业制度的建立、资产评估报告及底稿要素的规范和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7.技术帮扶应当与行业联合检查和行业自律监管工作紧密结合,针对联合检查和自律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帮扶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问题整改建议,帮助帮扶对象找准问题症结,落实整改措施,增强执业质量管控能力,提升执业质量水平。
  帮扶机构要发挥自身技术优势,深入分析帮扶对象执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准行业通病和质量短板,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通过提供质量分析、技术答疑等服务,对帮扶对象改进执业质量提出建议。
  8.帮扶对象应当认真对待技术帮扶工作,认真学习,积极改进。
  帮扶对象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不因技术帮扶工作而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
  9.帮扶工作由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根据技术帮扶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建立帮扶机构名录、帮扶对象名录和帮扶结对情况明细。
  帮扶工作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工作阶段。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根据帮扶对象的实际执业质量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对帮扶对象进行技术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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