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规[2021]194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12-30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7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银保监会、证监会: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银保监会恢复征收银行业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证监会恢复征收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开市之日起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现将相关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暂按照暂免征收政策出台前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证监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征收的证券业务监管费执行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同的征收标准。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你部门对相关收费标准进行全面评估,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1年12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4]55 1994/8/1
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银发[2017]278号 2017/12/8
证券期货业软件测试规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9/9/30
青岛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 青银保监办发[2 2021/10/1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鲁地税函[2006] 2006/12/11
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 2018/7/30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 鲁地税发[2006] 2006/4/12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3/5/1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保监稽查[2015] 2015/12/29
关于安徽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7]19 1997/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