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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用人单位社保费缴纳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2-31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174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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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22年1月1日起,大连市税务局将上线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现对系统上线后,用人单位缴费方式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模式
  用人单位社保费征收仍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即用人单位在社保(医保)系统申报后,经办机构将应缴费数据发送至税务系统,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费款。
  二、征期
  全月征收,当月征收当月属期的费款。法定节假日,税务、银行窗口不办理相关业务。
  三、缴费途径
  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上线后,取消原大连银行委托划款、现金、电汇、支票等缴费方式;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窗口等途径选择多种方式缴纳费款。
  (一)电子税务局缴费
  已完成实名认证的用人单位,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数据进行确认后,选择通过税库银委托划款(须签订三方协议)、扫码、网上银行支付等线上途径完成缴费,也可选择开具银行端缴款凭证到银行窗口完成缴费。
  选择通过税库银委托划款缴费的,应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办理社保费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并签订三方协议。
  (二)通过税务窗口办理缴费
  用人单位也可在办税服务厅通过税库银委托划款(须签订三方协议)、扫码、POS机刷卡、现金等方式在现场完成缴费,或者开具银行端缴款凭证到银行缴费。
  四、注意事项
  1.新系统上线后,不对原社保征收系统内未完成缴费的数据进行迁移,缴费人如需对此类数据进行补缴,需通过经办机构重新核定。
  2.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各项业务,如确需线下窗口办理的,请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

相关附件:
附件:社会保险费(标准版)“网上办”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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