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1-12-30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京地税个[2005] 2004/6/2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下发 大地税函[2007] 2007/3/16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回扣收入、个人 金市地税政[200 2000/1/7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转 大财法[2010]10 2010/12/27
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 国税函[2005]22 2005/2/2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 青地税函[2006] 2006/11/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 新地税函[2007] 2007/3/3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年 陕地税函[2007] 2007/4/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 2018/6/2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 200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