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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1-12-30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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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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