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规[2021]1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1-12-17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8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本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申请时在户口所在地连续满1年;
  (三)家庭人均住房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0400元(含50400元)、人均财产低于150000元(含150000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5440元(含55440元)、人均财产低于165000元(含165000元);
  (五)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可以单独申请。
  二、配租标准
  (一)配租面积
  廉租住房保障的配租面积为保障家庭(含单身人士,下同)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按照此方式计算后,租金配租家庭的配租面积不足居住面积15平方米的,按照居住面积15平方米确定;超过居住面积45平方米的,按照居住面积45平方米确定。
  (二)租金配租补贴标准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3600元(含33600元)的3人及以上家庭,以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6960元(含36960元)的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标准是: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浦东新区为160元,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为120元,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为75元。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33600元(不含33600元)至42000元(含42000元)间的3人及以上家庭,以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36960元(不含36960元)至46200元(含46200元)间的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标准是: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浦东新区为110元,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为85元,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为55元。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42000元(不含42000元)至50400元(含50400元)间的3人及以上家庭,以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46200元(不含46200元)至55440元(含55440元)间的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标准是: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浦东新区为65元,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为50元,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为35元。
  1人、2人家庭的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在前述基础上,上浮20%。
  上述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标准和事宜,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0/8/9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 发改投资[2007] 2007/12/28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廉租住 青地税发[2010] 2010/1/2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 浙财综字[2007] 2008/1/1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苏建房改[2005] 2005/12/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全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专 黑财综[2009]14 2009/12/8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川财综[2010]34 2010/6/28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建房[2004]14 2004/4/13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2013年本市第二批廉租住房项目 沪地税财行[201 201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