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1-12-20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23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报关单位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执行。涉及报关单位备案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以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 深市质公告[201 2015/7/1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7]61号文件进 青政办字[2017] 2018/1/1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 宁政办发[2017] 2017/9/19
关于印发《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合作备 工商企注字[201 2017/10/2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 冀政办字[2017] 2017/7/13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 陕工商发[2018] 2018/7/9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22 2014/3/13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 鄂政办发[2017] 2017/7/2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多 内政办字[2017] 2017/6/3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 吉政办发[2017] 20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