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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资资本[2020]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23
实施时间: 2020-1-23
法规类型: 产权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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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
  《广州市国资委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国资联席会议2019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专此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23日

  广州市国资委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广东省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粤府〔2017〕62号)、《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穗府办规〔2018〕18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
  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对在穗注册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在穗注册的创业投资基金,市国资委按照新引入社会资金实际到账数额不超过5%作为支持金额,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监管企业,每年给予每家监管企业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允许国有创业投资企业适度让利
  对投资于在广州市注册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经所属监管企业审核批准,国有创业投资企业3年内(含3年)可以在收回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的前提下,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收益或创新创业团队回购等让利措施,以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的撬动作用。
  三、建立完善员工持股机制
  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层和核心管理骨干持股。新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可以进一步放宽,允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30%。员工持股方案由监管企业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鼓励跟投投资项目
  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项目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以自有资金实施跟投(相关政策规定不能参与跟投的人员除外)。跟投股权与创业投资企业持有股权同股同价、同股同权,跟投股权可以随创业投资企业持有股权一并退出。跟投方案由监管企业审核批准后实施。
  五、创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薪酬分配机制
  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与创业投资行业相适应的薪酬分配机制。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按照市场化方式确立考核目标和相关人员薪酬水平。当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净利润或项目投资收益等指标高于一定比例(应不低于同期行业平均水平)时,可提取部分收益对企业管理层或项目管理团队进行奖励。在优化薪酬分配强化激励的同时,应设置奖励退回、净利润提成限制、预留风险准备金等条款加以约束。
  六、建立鼓励创业投资的考核机制
  鼓励监管企业对投入创业投资领域的国有资本,按照创业投资行业特点,采用周期性滚动方式,以整个创业投资企业的业绩作为考核目标。建立和完善容错机制,在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未谋取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单个项目的亏损不作负面评价。强化任期业绩考核,在设定合理的最低预期回报率前提下,综合考核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国有资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七、建立创业投资信息共享平台
  加强与市政府各部门联系,由市国资委定期向有创业投资业务的监管企业发布我市重点支持项目和企业名单,为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推介交流机会。不定期组织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圆桌论坛、项目对接会等活动,活跃国有创业投资氛围。
  八、其他事项
  在穗注册的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投资方向的国有股权投资企业经监管企业批准,可参照适用上述意见。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名词解释
  一、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二、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广州市国资委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经相关部门备案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企业。
  三、社会资金,是指作为股权投资的非广州市财政、国有资金。
  四、监管企业,是指广州市国资委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五、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是指在注册设立之日起到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5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创新企业。
  六、科技创新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进入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广州市小巨人企业库、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库的企业;
  3.近5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4.近5年内获得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自主科技成果(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企业;
  5.近5年参加市科技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
  6.其他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类型的企业。
  七、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广州市国资委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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