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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修改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市质规[2017]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6-9
实施时间: 2017-6-9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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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以及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在特殊情况下开通企业年报修改功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修改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年报信息的情形和程序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可对指定年度(以下简称“该年度”)的年报信息进行修改:
  (一)在该年度年报信息的法定报送期间,且商事主体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下同)的。
  修改程序:商事主体自行登录商事主体公示信息录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修改该年度年报相关信息后,直接提交并公示即完成年报信息修改。
  (二)在该年度年报信息的法定报送时间截止后至下一年度年报信息的法定报送时间截止前,商事主体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该年度年报信息在法定报送时间截止后未被修改的。
  修改程序:1.开通修改权限。商事主体登录系统后,点击“修改年报信息”按钮,由系统自动开通该年度年报信息的修改权限。2.修改年报信息。商事主体一次性修改该年度年报的全部不准确信息项目。3.关闭修改权限。商事主体公示已修改的年报信息后,修改权限由系统自动关闭。
  (三)商事主体因该年度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修改程序:1.开通修改权限。对因该年度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商事主体,由系统自动开通该年度年报信息的修改权限。2.修改年报信息。具有权限的商事主体,自行登录系统修改该年度的相关年报信息。3.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商事主体修改年报信息后,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的同时通过系统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4.关闭修改权限。商事主体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后,相应年度的年报信息修改权限由系统自动关闭。5.审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监管人员按规定审核有关申请,对监管发现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年报信息事项,商事主体已按要求更正的,应予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否则予以驳回,并说明驳回原因。申请被驳回的,系统为商事主体重新开通相关年报信息修改权限。
  二、依法加强年报信息后续监管
  (一)商事主体修改前后的年报信息同时公示。系统记载商事主体年报信息的修改时间。
  (二)市场监管人员要妥善处理商事主体自行修改年报信息与年报信息后续监管的关系,在接投诉举报或按抽查任务实施商事主体年报信息检查时,如果接到投诉举报和生成抽查任务的时间在年报信息修改时间之前,则检查修改前的商事主体年报信息;如果接到投诉举报和生成抽查任务的时间在年报信息修改时间之后,则检查修改后的商事主体年报信息。监管人员公示商事主体年报信息检查结果,应注明检查年报信息的时间点。
  (三)依法查处商事主体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1.商事主体在年报法定报送时间截止后曾修改年报信息,修改后的年报信息仍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2.企业年报中的实缴出资额高于实际实缴出资额的,但由于币种、汇率、单位等原因导致差异的除外;
  3.企业年报中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向社会公示且导致第三方利益受损的;
  4.除上述情形外,监管部门发现商事主体年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责令商事主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四)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认定标准可由市市场监管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进行调整。辖区监管单位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相关认定标准,发现新情况的,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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