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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暂停计征长沙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1-12-15
实施时间: 2021-12-15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4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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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长沙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正在将市级数据集中、市级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切换为省级数据集中、省级统一的信息系统。切换期间,暂停计征在长沙市参保的用人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滞纳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计征险种
  长沙市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二、不计征办法
  在长沙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在2021年11月30日前的应缴,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纳的,免征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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