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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21]2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9-3
实施时间: 2021-9-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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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优化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效率和群众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暂行)》,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广西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联系及反馈,协同推进方案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9月3日
  (联系人:朱觉凤、刘园,电话:0771-5331603、5310695)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暂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发展活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审批,改为备案制。
  一、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二、实施内容
  (一)优化审批流程。
  在全区范围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实行申请和审批全程网上办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的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开展重点监管。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多渠道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二)实行告知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实行告知承诺方式。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行政审批通过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办理。
  (三)直接取消审批。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改为备案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审批后,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注册所在地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所需材料见附件,通过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办理,不再发放批文及执业证书。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依然有效。
  三、操作细则
  (一)优化审批流程。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实行全程网办,压缩审批时限。具体操作流程和所需材料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的规定实施。
  (二)实行告知承诺。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行使层级为自治区财政厅。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行政审批依据: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其他相关条款。
  3.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4.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分所);
  (4)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财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向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相关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具体流程见附件2)。
  (三)取消审批改备案。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审批,改为备案制。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分所设立备案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分所);
  4.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格式同附件1),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可以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上述材料。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制定备案流程图,推行网上备案,加强信息共享,并及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黑名单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四、日常监管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取消审批改备案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和承担备案职责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财政部门应积极与本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或综合行政执法的审批部门联系对接,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二)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联合监管新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充分运用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及时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做到“不漏一户、精准管控”。
  (三)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全覆盖的日常监管,自治区财政厅通过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和管理。
  1.自治区财政厅加强对以告知承诺制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承诺内容的核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加强对备案制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或备案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承诺内容真实性及是否符合备案条件进行全覆盖核查,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核查过程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不能达到备案要求或不能持续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责令停业等,并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并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2.自治区财政厅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质量的核查,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每年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领域诚信管理体系,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五、工作保障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及时反馈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要主动做好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有效监督合力,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扎实推进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本暂行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后如上级有关部门制发规定与本通知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并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对本方案进行更新完善并重新印发。
  附件:
  1.相关承诺书示范文本
  2.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流程图

相关附件:
1.相关承诺书示范文本.doc    
2.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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