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代理记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会函[2021]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3-5
实施时间: 2021-3-5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0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21年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于4月30日前开展年度信息网上报备工作,并结合年度备案,对代理记账机构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情况进行核查。
  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于2020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年度备案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按时完成年度备案,提高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完成率。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进一步做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本地区全面实施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中介机构在福建省内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资格,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如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具体措施及工作要求按《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的通知》(闽财会〔2020〕3号)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与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改革举措全面落地。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进一步推动政府管理职能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一是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照承诺内容核查、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利用我省协同监管平台、“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实施更加有效更加精准的监管。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法律威慑力,细化行政裁量的种类、幅度和使用程序,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采取罚款、撤销资格、联合惩戒等行政处罚措施。三是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会计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状况优良的代理记账机构给予守信激励,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推进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试点工作,实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一是申请电子印章,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制发和应用提供印章签署、验证等功能。二是做好本地区电子印章系统与财政部电子证照系统的适配工作,确保系统间数据互联互通、无缝衔接,能够生成加盖行政审批部门电子印章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三是增强风险防控意识,细化系统操作流程,完善安全防控机制,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隐私等数据提供安全支撑,保障系统安全对接、信息安全共享。四是认真总结本地区在电子证照系统推广应用中的经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告。
  五、强化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1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有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制定、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构建政府和社会共治新格局。
  六、做好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电子邮箱、系统附件上传功能等多种方式便利代理记账机构提交备案材料,不再要求代理记账机构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审核、分析、汇总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纸质版报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电子版交换至“省市县数据交换—地市上报省—会计处—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综合报告”文件夹)。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和本地区开展代理记账工作的总结。总结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以及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所做的主要工作等。
  联系人及电话:财政厅会计处,李昂,0591-87097318;
  通讯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省财政厅会计处。
  附件: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3.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3月5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docx    
附件2.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docx    
附件3.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财会[2022]9号 2022/3/30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代理记账 京财会[2022]69 2022/3/29
关于征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财会便[2018]33 2018/5/30
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 深财会[2022]22 2022/3/28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宁财办会[2017] 2016/2/2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核查工作的通 2016/3/16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实行告 吉财会[2021]52 2021/6/30
关于印发《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财会[2023]27号 2024/1/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 皖财会[2021]15 2021/3/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全区代理记账行 ​桂财会[2021]3 20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