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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厦财会[2021]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9-17
实施时间: 2021-9-17
法规类型: 政府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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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福建省财政厅 交通厅转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闽财会〔2021〕1号)要求,为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有效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关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一) 确定记账主体的一般原则
  根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业主确定机制的通知》(厦府办〔2018〕44号)以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厦财会〔2019〕38号),明确业主单位作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会计核算主体(即记账主体),市级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由资产最终使用、管养或运营单位作为业主单位。厦府办〔2018〕44号文所列业主单位为市级部门的,可指定资产最终使用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业主单位,但如下属单位建设管理力量不足的,仍由市级部门作为业主单位。业主单位从项目立项、开工建设到资产形成全过程均作为记账主体。相关记账主体对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
  (二)确定记账主体的有关具体规定
  1.中央、省委托我市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我市具体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交通运输或港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业主单位)作为记账主体。
  2.对于由企业举债形成的非收费公路,相关债务已经由政府承担的,应当及时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剥离,按上述一般原则确定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并及时登记入账。
  3.对于车辆通行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且相应的债务由政府偿还的政府收费公路(包括存量的政府还贷公路),由负责编制车辆通行费支出预算的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业主单位)作为记账主体。
  4.对于由企业举债并负责偿还的收费公路,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形成的,政府方(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确定记账主体;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形成但未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且企业方已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政府方(业主单位)应当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确定记账主体;除上述情形外且已由企业方入账的,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待后续相关规定明确后,再进行调整。
  5.对于天然航道、天然锚地和无偿划拨的土地,不进行价值核算,无需确认入账,对其具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港口管理或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业主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对于已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记账主体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根据上述规定予以调整。记账主体按规定增加公共基础设施的,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按规定减少公共基础设施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关于新增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核算
  对于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记账主体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并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规定进行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
  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行政等级(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路线(含桩号)进行明细核算,公路技术等级、公里数等作为辅助核算。
  汽车客运站应当按场站名称和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航道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航道名称、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沿海航道名称、航标类别(视觉航标、音响航标和无线电航标)和其他沿海航海保障设施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港口名称、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港区、资产个数、吞吐量等作为辅助核算。
  轮渡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渡口名称和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各有关记账主体在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明细核算的同时,还应做好备查簿(或资产管理系统)登记,详细记录资产组成部分的名称、建设时间、资产价值等。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见附件1。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码见附件2。
  三、关于尚未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
  对于尚未入账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施行之后建成的,一般应当按照其初始购建成本入账;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建成的,应当按照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初始入账成本。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初始入账成本无需调整。分属于不同记账主体的同一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 ,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应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
  (一)关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及相关原始凭据的取得
  业主单位首先应当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确定初始入账成本,初始购建成本应当以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购建及交付使用有关的原始凭据为依据,包括:立项文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项目移交资料、项目投资预算、项目投资概算及建设成本资料等(以上资料若无法全部收集齐全,以其中能证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的单个或多个原始凭据作为入账依据)。记账主体管养单位在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时可从实际管养的实物量项目入手,追查其公共基础设施价值量来源,要求移交实物项目的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提供以上相关原始凭据,项目移交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
  (二)无法取得初始购建资料的,已做评估的,以评估价值为据
  业主单位已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的,应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作为原始凭据。
  (三)确实无据可查,则采用重置成本
  对于无法取得初始购建资料且在首次入账前未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初始入账价值。若因历史久远或单位变更等原因,业主单位确实未能找到移交单位,或者难以找到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则采用重置成本,普通公路重置成本标准,按照福建省交通厅制定的《福建省普通公路单位成本参考表》(附件3)计算确定普通省道的重置成本,普通国道、县道、乡道、村道可参照执行;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按照厦门港口管理局制定的重置成本标准(附件4)计算确定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各单位按照财会〔2018〕34号文所列参考步骤进行重置成本的确定:
  第一步,对存量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分级分类。
  第二步,确定各项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建造或使用时间、具体数量(如里程、面积等)以及各项资产的成新率(即新旧程度系数,可按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与总使用年限之比计算)。
  第三步,按照上述重置成本标准确定现行条件下每项公共基础设施的单位(如单位里程、单位面积等)资产价值。
  第四步,根据第二步和第三步的结果,计算确定每项具体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
  各业主单位应当明确工程等部门及财务部门在重置成本计算中的职责,组织计算确定每项具体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
  经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各业主单位可将重置成本计算的依据作为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入账的原始凭据。
  以上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按照财会〔2020〕23号通知规定进行。
  对于原已按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明细科目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财会〔2020〕23号通知规定予以调整。
  四、严格责任落实,确保按时入账
  市、区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工作,认真落实《会计法》关于“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理顺工作机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记账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充实会计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相关工作,并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本通知规定将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并将入账情况报备同级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及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积极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贯培训工作,推动培训工作实现全覆盖,使会计及相关人员及时、全面地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各区、各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情况将纳入市对区、对各一级预算单位的绩效考核范围,推动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区财政资金项目形成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非财政资金项目参照执行;市政道路等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可参照执行。
  附件:
  1.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财会〔2020〕23号附件)
  2.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码(财会〔2020〕23号附件)
  3.福建省普通公路单位成本参考表(闽交财函〔2021〕21号附件)
  4.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港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的通知(厦港〔2021〕94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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